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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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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吴相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晨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蔡丽琴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相君

2018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8-06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的政策变更原因及内容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要求,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8年1-9月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2017年度利润表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2017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

三、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本公司董事会进行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准确、公允地反映公 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8-05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药业”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8年10月18日以电话通知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8-061)和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8-059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8年10月18日以电话通知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学东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