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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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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保千 公告编号:2018-103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0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培钦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会议;其他高管部分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殷长龙、刘磊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日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保千

股票代码:600074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股票宝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融股票宝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融股票宝2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保千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融证券不存在其他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融证券因日昇创沅债务违约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昇创沅持有的189,990,000股*ST 保千(600074)股票,扣划至华融证券及华融证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79%。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保千里股份的计划(司法划转除外),并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根据江苏高院出具的(2018)苏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年10月23日,江苏高院将日昇创沅持有的保千里111,672,500股股票扣划至华融股票宝2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58%。

2018年10月26日,江苏高院将日昇创沅持有的保千里78,317,500股股票扣划至华融证券及华融证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苏高院已将日昇创沅持有的保千里共计189,990,000股股票完成扣划,具体扣划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华融证券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计持有上市公司189,99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7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111,67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58%;本次权益变动后,华融证券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189,9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79%。

本次权益变动将不会导致保千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江苏高院扣划至华融证券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189,990,000股“*ST保千”股票将予以冻结,股票冻结期限为三年。其中111,672,500股股票冻结期限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78,317,500股股票冻结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

四、华融股票宝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

1、资管计划管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资管计划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成立规模:798,200,000元

4、存续期限:无固定存续期限

5、资管计划变更: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计划内容进行变更

6、基金业协会产品编码:SG2150

7、设立日期:2016-05-19

8、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包括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权益类及收益互换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债券回购、7天以上债券逆回购、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 权益类及收益互换资产:包括股票(含定向增发)、收益互换、权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权益类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9、集合计划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华融股票宝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

1、资管计划管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资管计划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成立规模:101,000,000元

4、存续期限:无固定存续期限

6、基金业协会产品编码:SP1271

7、设立日期:2016-09-09

8、投资范围包括现金类资产、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权益类及收益互换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 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债券回购、7天以上债券逆回购、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高流动性银行理财产品。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仅限外部债项评级AA级的品种)、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固定收益类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权益类及收益互换资产:包括股票(含定向增发)、收益互换、权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权益类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委托人同意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同意管理人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同意管理人根据管理人与融入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9、集合计划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存续期内,连续5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5元时;

(7)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六、华融股票宝2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

1、资管计划管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资管计划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成立规模:100,000,000元

4、存续期限:2023-03-08到期

6、基金业协会产品编码:SP2256

7、设立日期:2017-03-08

8、投资范围:包括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权益类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回购、7天以上债券逆回购、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本集合计划可通过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金类信托计划等间接参与股票质押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定向增发)、权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权益类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9、集合计划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连续5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5元时

(6)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保千里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增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保千里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华融证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华融股票宝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华融股票宝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华融股票宝2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4、《华融股票宝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文件、《华融股票宝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文件、《华融股票宝2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文件;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执13号之一】。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保千里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