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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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38号)。因东方花旗在担任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粵传媒”)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日披露的2018-053号公告。

近日,东方花旗、上述项目主办人郑剑辉和蔡军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4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东方花旗在粵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中涉嫌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已调查完毕,现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东方花旗为粤传媒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花旗作为粤传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遵守尽职调查制度,未制定尽职调查清单和各主要阶段工作内容;未全面评估粤传媒并购重组活动所涉及的风险;未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香榭丽收入及应收账款核查程序缺失;内核机构未对应收账款问题进行核实,仅凭借项目组的回复即通过审核,内核程序流于形式。

东方花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情形,项目主办人郑剑辉和蔡军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东方花旗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5万元,并处以1785万元罚款;

二、对郑剑辉和蔡军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东方花旗以及郑剑辉、蔡军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进展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