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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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6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会展中心小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德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1人,董事石凯、李晓、宋龙堂、TIANLIANG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郝润宝,监事邢立广、陈桂荣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白宝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郝志忠、成永久、于长志,财务总监周远平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债转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供应链保理ABS/ABN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宏、郭瑞鹏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