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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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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民初1824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2018-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0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民初1824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1民初1824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披露了〈收到(2018)浙01民初182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5),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就其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办理将其持有的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93.81%股权(对应出资金额11257万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被告就其未按期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向原告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利息损失暂定821.57万元、保全担保费暂定2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完毕目标公司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的93.81%股权变更至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手续。如不履行,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8日向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后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即合法享有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93.81%的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

3、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第2、第3项诉讼请求,不再另行主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52,988元,减半收取676,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1,294元,由原告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出售本公司子公司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决定以人民币253,821,888.9元向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93.81%股权。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8日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受让了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93.81%的股权且向公司支付了对价后,公司不再享有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93.81%的股权的有关权益,公司目前的合并报表相应不包含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

2、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在双当事人的积极沟通下达成和解。依据(2018)浙01民初182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应协助办理目标公司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的93.81%股权变更至浙江天马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手续。本次诉讼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