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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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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2018-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7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奋达科技”)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参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回购的股份依法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5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2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636.3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74%;按回购金额上限3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454.5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6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9:00一12:00,14:00一17:00

2、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

联系人:周桂清

邮政编码:518108

联系电话:0755-27353923

传真号码:0755-27353777-8011

电子邮箱:alex.zhouguiqing@fenda.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奋达科技

股票代码:002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红河州建水县明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建水县财政局办公楼210室

通讯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建水县财政局办公楼210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自身发展业务需要。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03,231,258股,占总股本4.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了减持计划,该减持计划至2018年11月23日到期。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奋达科技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了减持计划,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4,994,782股(2018年7月4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96558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9770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0%。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6月14日-2018年11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具体减持情况如下所示:

在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之前:

在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之后: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03,231,258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4.99%。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持有公司股份103,231,258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4.99%,其中56,705,556股公司股份被质押。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的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河州建水县明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15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河州建水县明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