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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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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8-04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5日一1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9:30一11:30及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15:00至2018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景兴工业园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707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6,688,19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38%,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690,5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97,69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88,19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赞成为185,560,1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3958%;

反对为1,128,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6042%;

弃权为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

同意7,360,19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6.7109%;反对1,128,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13.2891%;弃权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二、《关于终止执行〈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为185,560,1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3958%;

反对为1,128,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6042%;

弃权为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

同意7,360,19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6.7109%;反对1,128,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13.2891%;弃权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为185,560,1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3958%;

反对为1,128,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6042%;

弃权为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

同意7,360,19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6.7109%;反对1,128,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13.2891%;弃权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张斯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