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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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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18-10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9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15:00至2018年11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郑大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8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4人,合计持有股份59,396,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334万股52.4055%。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334万股的0.0015%。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30,494,67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905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8,90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396,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396,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396,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8年11月1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