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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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8-105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8日-11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下午15:00至11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22人,代表股份990,902,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772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6 名,代表股份990,671,7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759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231,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3%。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9人,186,400,7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2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6,169,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1,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3%。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990,751,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50,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6,249,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150,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90,751,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50,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6,249,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150,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天河、候燕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