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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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2018-059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7,955,101.2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说明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伟

被告三:杨学强

被告四:蔡昌富

被告五: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584013621700009号《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的贸易融资额度在原告给予被告一的综合授信额度以内,贸易融资额度的有效期限至2018年8月23日止。同日,为了确保《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能够切实履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584013)浙商银高保字(2017)第0006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五同原告签订了编号为(584013)浙商银高保字(2017)第00016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原告审查后,作出了两份《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金额分别为300万美元和550万美元,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6日,原告已于信用证到期日进行了承兑,承兑金额分别为300万美元和550万美元,在扣除被告一在原告保证金后垫款金额分别为美元1,902,472.07元、美元3,558,893.20元。2018年10月17日,原告扣除被告一账户余额美元68,125.82元,原告垫款余额分别为美元1,834,346.55元、美元3,558,893.20元,即人民币数额为37,358,969.67元(暂按2018年10月17日汇率计算,5,393,239.45*6.927=37,358,969.67元)。另根据《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的约定,原告垫付后可向被告一收取垫付款项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率为30%,原告综合考虑后,缩减为年化利率24%。

原告垫款后,被告一未按时偿还,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就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已经向南山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南山区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5财保349号。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款项本金美元5,393,239.45元,即人民币

数额为37,358,969.67元(暂按2018年10月17日汇率计算,5,393,239.45*6.927=37,358,969.67元)。

(2)判令被告一偿还利息美元85,337.32元,即人民币数额为591,131.60万元(暂按照2018年10月17日汇率计算,85,337.32*6.927=591,131.60元,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垫款之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计算至被告一还清原告全部款项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就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7,955,101.27元。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分别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英锐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状(详见公司临2018-048公告、公司临2018-049公告、公司临2018-058公告)和北京银行诉讼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8-055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被诉讼金额美金12,695,872.83元及人民币96,560,205.17元。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