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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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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8-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7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签发的2份《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806号和(2018)皖01民初80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公司收到合肥中院通知,获知史丽华、董洪勤2名投资者诉公司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一:案号(2018)皖01民初806号

原告:史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秦麒,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联,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02月1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造成投资损失合计4,519,338.01元,原告认为其损失系因公司操纵证券市场造成,故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操纵证券市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4,518,195.91元,及前述投资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1,142.10元,合计4,519,338.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二:案号(2018)皖01民初807号

原告:董洪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秦麒,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联,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02月2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造成投资损失合计433,577.20元,原告认为其损失系因公司操纵证券市场造成,故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操纵证券市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433,299.17元,及前述投资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78.03元,合计433,577.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已于2018年8月7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该诉讼事项。

二、判决情况

案件一:案号(2018)皖01民初806号

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丽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955元,由原告史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案号(2018)皖01民初807号

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洪勤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4元,由原告董洪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次诉讼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史丽华、董洪勤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产生任何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存在二审程序,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原告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而定。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有关上诉信息,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806号】;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807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