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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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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2018-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于2018 年12月10日-11日,对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光学”、“公司”)进行了2018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韬、沈亮亮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1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沈亮亮、吴超智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永新光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

2、查阅并复印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其他资料;

3、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4、查阅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

5、查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6、查阅持续督导期内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7、查阅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公告相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检查,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执行良好,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相关事项。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适应公司发展的组织架构体系,各部门均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层次分明,内部审批程序流程执行情况良好。

公司已经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述机构均在《公司章程》的约定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董事、监事均对相关决议进行签名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之规定。

保荐机构现场查阅和收集了本持续督导期内永新光学已披露的公告以及相关资料。经检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曹其东、曹袁丽萍夫妇。经检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永新光学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持续督导期内,永新光学未发生违反三方监管协议条款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永新光学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经检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发生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的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其核心技术不存在依赖他人的情况。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永新光学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现场检查小组成员对公司所有重大方面均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运作规范,业务经营没有重大变化,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公司独立性完好,募集资金保存及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均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