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19-002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宁百货”)于2018年8月9日披露了公司与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沛粮油”)、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林浩耿的民事诉讼事宜,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同日公告。
2018年12月,公司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8日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南宁百货和小沛粮油分别于2019年1月7日和2019年1月4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内容
(一)一审原告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1.上诉双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林浩耿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2)判令三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款项999711.48元,赔偿利息损失8148.33元(利息以999711.48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8.5%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此方法计算至三被上诉人返还全部的款项之日止);
(3)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上诉人为本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43236元;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实与理由
公司认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二)一审被告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1.上诉双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林浩耿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实与理由
小沛粮油认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对合同双方就《还款承诺函》及还款计划所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理解上的严重偏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
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南宁百货)
2.《民事上诉状》(小沛粮油)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2018)桂0102民初3627号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编号:临2019-003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共计919,859.15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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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上述政府补助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919,859.15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