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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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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公告编号:2019-001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乃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成晓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永豪、王鹏鹤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19-002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资料于2019年1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16:00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为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9人。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乃时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为保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缓解目前资金周转紧张的状况,公司拟同意开元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8,000万元,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期限为一年;向平安银行申请贷款14,000万元,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期限为一年。公司就上述两笔贷款分别为开元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8,000万元敞口授信及平安银行贷款14,000万元敞口授信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开元公司以价值26,400万元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2019-003号公告。

(二)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为解决公司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的经营情况,公司拟通过阳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442,711万元。就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公司要求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价值不少于贷款金额1.2倍的资产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公司本次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需要向阳煤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共计221.356万元(按委托贷款金额的0.5%。计算)。鉴于阳煤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向阳煤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公司授权财务总监范宏庆代表公司办理上述贷款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等文件。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2019-004号公告。

(三)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银行贷款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为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总金额为17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银行贷款、并购类贷款5.9亿元,银行承兑汇票4亿元以及跨境融票通业务3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矿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整;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北大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整;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矿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整;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西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整;拟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部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整;拟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整;拟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整;拟向兴业银行太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泉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亿元整;拟向交通银行阳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8亿元整,以上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期限均为一年。

公司向上述各家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173亿元整,最终获得的授信额度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以及融资成本等综合因素一次或分次向银行申请融资,融资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银企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发生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的单笔融资业务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发生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不含5%以内)的单笔融资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融资业务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阳泉西城支行申请信用贷款人民币10亿元,申请并购类贷款人民币5.9亿元,申请银行承兑汇票4亿元,申请跨境融票通业务3亿元,期限均为一年,贷款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银企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公司授权财务总监范宏庆代表公司办理上述信贷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等文件。

(四)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由于工作原因,公司董事、总经理陆新于2018年12月18日向公司申请辞去董事、总经理职务,不再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公司其他职务。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杨乃时提名,董事武学刚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选举武学刚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下属运输部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省内客运包车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经阳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审查,公司拟对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做出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支机构)。设备租赁;批发零售汽车(除小轿车)、施工机械配件及材料;汽车修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电力生产、销售、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备(仅限分公司);热力生产、销售、供应;煤层气开发、管道燃气(仅限分公司);煤层气发电及销售;粉煤灰、石膏生产及销售;电器试验检验、煤质化验、油样化验、机电检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现修改为“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支机构)。设备租赁;批发零售汽车(除小轿车)、施工机械配件及材料;汽车修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电力生产、销售、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备(仅限分公司);热力生产、销售、供应;煤层气开发、管道燃气(仅限分公司);煤层气发电及销售;粉煤灰、石膏生产及销售;电器试验检验、煤质化验、油样化验、机电检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省内客运包车,道路旅客运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2019-005号公告。

(六)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于2019年2月1日(星期五)14:30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2019-006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19-003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2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为开元公司担保金额为2.2亿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有反担保。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保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缓解目前资金周转紧张的状况,公司拟同意开元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8,000万元,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期限为一年;向平安银行申请贷款14,000万元,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期限为一年。公司就上述两笔贷款分别为开元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8,000万元敞口授信及平安银行贷款14,000万元敞口授信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开元公司以价值26,400万元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开元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金额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住所:寿阳县平舒乡黄丹沟

3.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4.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矿用产品制造、加工;机电安装;矿建工程;房屋工程服务;电力业务:发电业务;电力供应:售电业务;园林绿化工程;煤矿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煤炭洗选;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181,442.75万元,负债总额为101,048.91万元,资产净额为80,393.83万元,营业收入为138,692.40万元,净利润18,168.7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178,024.68万元,负债总额为85,277.39万元,资产净额为92,747.29万元,营业收入为95,737.64万元,净利润11,709.7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1.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公司。

2.主债权

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的14,000万元银行贷款。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授信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意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

6.违约条款

(1)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保证人在履行与债权人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代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措施;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保证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保证人需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债权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保证人承担;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二)《保证合同二》

1.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公司。

2.主债权

基于主合同(借款合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捐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工商银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担保人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扣划担保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7.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元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公司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开元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缓解开元公司目前资金周转紧张的状况,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6.15亿元人民币(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8%,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开元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19-004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贷款对象: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

● 委托贷款金额:442,711万元人民币

● 委托贷款期限:1年

● 贷款利率:6%

● 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价值不少于贷款金额1.2倍的资产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情况

为解决公司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的经营情况,公司拟通过阳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442,711万元,具体明细见下表:

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向下属部分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明细

就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公司要求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价值不少于贷款金额1.2倍的资产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公司本次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需要向阳煤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共计221.356万元(按委托贷款金额的0.5%。计算)。鉴于阳煤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向阳煤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

(二)上市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阳煤财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442,711万元。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代表公司办理上述贷款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等文件。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根据相关规定,此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受托方基本情况

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

注册资本:177947.611929万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一、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阳煤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阳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截止目前,阳煤集团持有阳煤财务公司50%的股权;公司持有阳煤财务公司40%的股权。阳煤财务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阳煤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200,647.77万元,负债总额为984,741.03万元,净资产为215,906.74万元,营业收入为47,189.21万元,净利润为29,821.7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阳煤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274,209.45万元,负债总额为934,356.41万元,净资产为339,853.03万元,营业收入为33,888.89万元,净利润为23,970.3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委托贷款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舒公司”)

公司住所:寿阳县温家庄乡大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穆计科

注册资本:10,3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6.31%的股权。

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分别为:山西博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北京阳光瑞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机关服务中心,其持股比例依次为9.71%,21.51%,4.85%,7.62%。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平舒公司资产总额为253,309.22万元,负债总额为204,397.34万元,净资产为48,911.88万元,营业收入为112,128.24万元,净利润为4,054.4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平舒公司资产总额为232,721.10万元,负债总额为181,299.80万元,净资产为51,421.30万元,营业收入为103,370.24万元,净利润为16,003.7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公司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

公司住所:寿阳县平舒乡黄丹沟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矿用产品制造、加工;机电安装;矿建工程;房屋工程服务;电力业务:发电业务;电力供应:售电业务;园林绿化工程;煤矿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煤炭洗选;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181,442.74万元,负债总额为101,048.91万元,资产净额为80,393.83万元,营业收入为138,692.40万元,净利润18,168.7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178,024.68万元,负债总额为85,277.39万元,资产净额为92,747.29万元,营业收入为95,737.64万元,净利润11,709.7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公司名称: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公司”)

公司住所:阳泉矿区赛鱼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武

注册资本:2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新景公司资产总额为748,004.35万元,负债总额为489,182.87万元,净资产为258,821.48万元,营业收入为219,348.81万元,净利润16,372.7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新景公司的资产总额为768,543.65万元,负债总额为469,494.86万元,净资产为299,048.79万元,营业收入为207,601.19万元,净利润29,380.0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公司名称: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福公司”)

公司住所: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亿顺

注册资本:19,03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景福公司资产总额为164,994.05万元,负债总额为159,867.15万元,净资产为5,126.90万元,营业收入为36,311.83万元,净利润为590.2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景福公司资产总额为165,538.73万元,负债总额为156,671.49万元,净资产为8,867.24万元,营业收入为29,103.85万元,净利润为2,448.5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公司名称: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树坡公司”)

公司住所:宁武县阳方口工矿镇榆树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

注册资本:38,111.4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榆树坡公司的资产总额234,476.86万元,负债总额为205,237.00万元,净资产29,239.86万元,营业收入为61,796.79万元,净利润5,400.8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榆树坡公司的资产总额238,829.74万元,负债总额为204,718.38万元,净资产34,111.36万元,营业收入为43,227.29万元,净利润3,972.4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6.公司名称: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阳泉市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

法定代表人:原建军

注册资本:4,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兴裕公司的资产总额110,871.67万元,负债总额为129,007.12万元,净资产-18,135.45万元,营业收入为15,858.05万元,净利润-3,936.7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兴裕公司的资产总额113,775.92万元,负债总额为134,016.24万元,净资产-20,240.31万元,营业收入为25,335.99万元,净利润-2,405.5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公司名称: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南后峪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江

注册资本:4,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发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裕泰公司的资产总额111,564.52万元,负债总额为137,797.37万元,净资产-26,232.85万元,营业收入为17,978.13万元,净利润-1,499.4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裕泰公司的资产总额103,891.19万元,负债总额为133,676.72万元,净资产-29,785.53万元,营业收入为14,321.48万元,净利润-4,299.9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该等公司将以1.2倍贷款金额价值的资产向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部分内容。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公司与阳煤财务公司之《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公司、阳煤财务公司。

2.贷款金额:442,711万元。

3.贷款期限:1年。

4.贷款利率:6%。

5.委托贷款的费用:公司向阳煤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按照委托贷款发放的实际金额和期限确定的手续费为委托贷款金额的0.5%。,为221.3555万元。

6.生效: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目的是为了保证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向阳煤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用,符合行业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公司控制贷款风险。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目的是为了保证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向阳煤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用,符合行业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公司控制贷款风险。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发放委托贷款金额为44.28亿元,均为对公司子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公司未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也不存在违规发放委托贷款和逾期未收回委托贷款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6.15亿元人民币(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8%,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19-005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下属运输部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省内客运包车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经阳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审查,公司拟对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做出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支机构)。设备租赁;批发零售汽车(除小轿车)、施工机械配件及材料;汽车修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电力生产、销售、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备(仅限分公司);热力生产、销售、供应;煤层气开发、管道燃气(仅限分公司);煤层气发电及销售;粉煤灰、石膏生产及销售;电器试验检验、煤质化验、油样化验、机电检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支机构)。设备租赁;批发零售汽车(除小轿车)、施工机械配件及材料;汽车修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电力生产、销售、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备(仅限分公司);热力生产、销售、供应;煤层气开发、管道燃气(仅限分公司);煤层气发电及销售;粉煤灰、石膏生产及销售;电器试验检验、煤质化验、油样化验、机电检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省内客运包车,道路旅客运输。”

本次《公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修改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除以上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经特别决议通过生效后,公司授权管理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的修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公告编号:2019-006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2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2月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2月1日

至2019年2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上述议案已于2019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二)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登记时间:2019年1月30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未在上述时间内登记的公司股东,亦可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三)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5号,公司证券部。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人:成晓宇,王平浩;

(二)联系电话:0353-7078728,0353-7080590,0353-7078618;

(三)联系传真:0353-7080589。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2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