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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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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皖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0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皖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皖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轴承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河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公司)、徐茂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2018年5月,原告金丰典当公司就其与四被告天马轴承公司、北京星河公司、喀什星河公司及徐茂栋典当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5,000万元、实现债权费用10.1万元(5万元+5.1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该5,000万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经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55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30万元,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及〈关于收到(2018)皖01民初6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

2、上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马轴承公司、北京星河公司、喀什星河公司、徐茂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丰典当公司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典当合同无效,天马轴承公司不承担支付当金、实现债权费用、违约金等给付金钱义务;(3)改判质押合同无效,金丰典当公司不享有对天马轴承公司资产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4)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金丰典当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355元,由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055元,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共同负担18,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涉及的当金已计入公司负债。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书,经初步测算,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1129.34万元,上述影响系本案当金产生的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所致。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0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京仲裁字第0080号《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9)京仲裁字第0080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背景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33,803.97万元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智软”)56.3401%的股权。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25,524.91万元收购博易智软43.1154%的股权。2017年10月,公司以人民币3,050,079元收购徐晓东持有的博易智软0.5447%股份,公司与博易智软各股东分别签订了《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博易智软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及《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2018年5月28日,博易智软股东天津天创保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创保鑫”)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2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599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8-143)、〈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599号仲裁案《开庭通知》及《组庭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8-176)、〈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599号仲裁案《开庭改期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1)。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天津天创保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5,627,895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18年5月28日的违约金881,413.28元;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以15,627,895元为基数,按照日0.03%的标准,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10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财产保全执行费5,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29,621.26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77,782.46元,全部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决书,经初步测算,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238.15万元。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0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京仲裁字第0081号《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9)京仲裁字第0081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背景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33,803.97万元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智软”)56.3401%的股权。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25,524.91万元收购博易智软43.1154%的股权。2017年10月,公司以人民币3,050,079元收购徐晓东持有的博易智软0.5447%股份,公司与博易智软各股东分别签订了《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博易智软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及《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2018年5月30日,博易智软股东北京浦和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浦和赢”)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2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及2018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600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8-144)、〈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600号仲裁案《开庭通知》及《组庭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8-177)、〈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600号仲裁案《开庭改期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2)。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北京浦和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5,469,77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18年5月30日的违约金311,776.89元;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以5,469,770元为基数,按照日0.03%的标准,自2018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3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财产保全执行费5,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67,742.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87,247.7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决书,经初步测算,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87.92万元。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06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京仲裁字第0082号《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9)京仲裁字第0082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背景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33,803.97万元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智软”)56.3401%的股权。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25,524.91万元收购博易智软43.1154%的股权。2017年10月,公司以人民币3,050,079元收购徐晓东持有的博易智软0.5447%股份,公司与博易智软各股东分别签订了《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博易智软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及《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2018年5月28日,博易智软股东天津天创鼎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创鼎鑫”)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2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601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8-145)、〈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601号仲裁案《开庭通知》及《组庭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18-178)、〈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601号仲裁案《开庭改期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3)。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天创鼎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2,180,1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18年5月28日的违约金122,957.64元;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以2,180,100元为基数,按照日0.03%的标准,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2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财产保全执行费5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44,011.57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52,984.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决书,经初步测算,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39.67万元。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