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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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编号:临2019-006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债券代码:155006 债券简称:18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发行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本公司《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上药01”,债券代码为“136198”;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3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2.9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起息日:2016年1月26日,即本期债券发行首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利息登记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1月26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12、兑付日:2019年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3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5、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16上药01”的票面利率为2.98%,每手“16上药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9.80元(含税),派发本金1,000元。

三、本次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1月25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月28日(因2019年1月26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下同)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1月28日

(四)摘牌日:2019年1月28日

四、本次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上药01”持有人。

五、本息支付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额的20%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每手“16上药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3.8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包括QFII,RQFII)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应按利息额的10%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沈波、何静

联系电话:(021)6373 0908

传真:(021)6328 9333

(二)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 层1903、1905 号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付蓉、颜斌、张海滨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传真:(010)6653 8566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