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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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
公告

2019-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9-00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

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48,571,364.2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华业资本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华业资本CP001”短期融资券的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24万元(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至2018年10月13日,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101,304元(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824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3日)。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承担的律师费人民币18万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承担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0,060.26元。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2017年10月12日,被告发行“17华业资本CP001”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融券”)。短融券发行期限为365天,起息日为2017年10月13日,兑付日为2018年10月13日,年利率为7.2%,上海清算所为登记和托管机构。根据被告于2017年10月发布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之规定:“本期短期融资券按年付息,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兑付”,短融券应于2018年10月13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2017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短融券,券面总额为4,500万人民币。

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发布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未按时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公告》显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应于2018年10月13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0月15日)兑付。截至兑付日营业终了,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7华业资本CP001’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已构成实质违约”。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向原告兑付短融券的本金及利息。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9-00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

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5,376,632.6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华业资本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华业资本CP001”短期融资券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6万元(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至2018年10月13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11,256元(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36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3日)。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承担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376.63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2017年10月12日,被告发行“17华业资本CP001”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融券”)。短融券发行期限为365天,起息日为2017年10月13日,兑付日为2018年10月13日,年利率为7.2%,上海清算所为登记和托管机构。根据被告于2017年10月发布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之规定:“本期短期融资券按年付息,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兑付”,短融券应于2018年10月13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2017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短融券,券面总额为500万人民币。

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发布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未按时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公告》显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应于2018年10月13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0月15日)兑付。截至兑付日营业终了,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7华业资本CP001’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已构成实质违约”。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向原告兑付短融券的本金及利息。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9-01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49,95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 2018 年12月18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43),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合同纠纷 公司债券交易

诉讼请求:

1、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银河金汇兑付17华业资本CP001融资券本金4,995万元;

2、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华业资本于2017年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发行了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简称17华业资本CP001,发行金额5亿元,面值100元/张,票面年利率为7.2%,期限为365天。原告银河金汇作为银河盛汇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于2018年3月26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买入17华业资本CP001短期融资券5,000万元面额,截至起诉日仍持有17华业资本CP001短期融资券面额5,000万元。2018年10月13日17华业资本CP001短期融资券到期,因遇节假日顺延至2018年10月15日兑付。因被告华业资本未能按照约定筹措偿债资金,以至于2018年10月15日17华业资本CP001短期融资券未能偿付本息,被告对原告构成实质性违约。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