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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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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2019-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公告编号:临2019-00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世弟物业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37.00万元。2018年9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1.本公司对渝世弟物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为957.00万元,履约保证金债权为80.00万元;2.新华书店对第1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目前,新华书店已履行判决,本公司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二)与成都市郫都区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市郫都区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郫都城投”)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30.29万元。2018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初6号民事判决:1.郫都城投支付工程款757.66万元;2.郫都城投支付截止2017年7月25日前的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资金成本88.94万元以及尚欠工程款757.66万元的资金成本;3.驳回城建集团其他诉求。目前,郫都城投已履行判决,城建集团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3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一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120.0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解除双方施工合同,由重庆博一公司向爆破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后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爆破公司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四)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西南分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45.91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大庆西南分公司返还工程款437.84万元和垫付款项592.82万元,并支付损失赔偿3.7万元,后进入执行程序。现交建集团与大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大庆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交建集团收回全部款项1160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32.44万元。现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拟协商解决纠纷,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10月,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和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96.71万元。审理期间,九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润智公司支付工程尾款4,263.50万元和延迟支付的利息。本案判决由润智公司支付工程款2789.1万元、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350万元包干赔偿费、198.99万元工程进度款,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九建公司收回款项3489.76万元,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隆鑫花漾湖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1年1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隆鑫花漾湖地产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49.51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被告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430.4万元,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住建公司收回款项2753.27万元,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环保”)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0.00万元。2018年11月,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53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驳回荣新环保的诉讼请求,本公司胜诉。该判决已生效,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4月,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48.84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二建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1,500.00万元,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12月,二建公司履行生效判决计1,842.85万元,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6执7261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十)与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4月,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置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00.00万元。2018年10月,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403民初3177号之二民事裁定:认为成功置业系重复起诉,驳回成功置业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本案结案。

(十一)与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6 月,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方实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涉案金额 2,000.00万元。2015 年 7 月,三建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涉案金额 1,130.32万元。2017年3月13日、15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合并后三建公司应向千方实业支付。2017年10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三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目前两案品迭后,三建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十二)与符宗田劳务合同纠纷

2018年10月,符宗田因劳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477.97万元。2019年1月,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8民初16106号民事裁定:准许符宗田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三)与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10月,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92.26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十一建分期支付骏隆劳务分包款524.42万元,承担诉讼费2万元,目前十一建公司已支付533.13万元,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十四)与骆建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3月,骆建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南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金科”)、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金科”)诉至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00.00万元。2016年6月,住建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额1,744.44万元。诉讼过程中,骆建亚撤回对本公司、南通金科、江阴金科的起诉。2018年9月,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6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1.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35万元;2.驳回住建公司的反诉请求。2018年11月,住建公司向骆建亚发出《关于债务抵销的通知》: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依法抵销后,住建公司在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十五)与开县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8月,开县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5.00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住建公司分期支付货款785.22万元,目前住建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十六)与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年3月,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天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和重庆仙桃数据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82.59万元。2018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01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天运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十七)与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11月,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1.94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目前市政交通已支付924.50万元,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十八)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

2017年8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本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支付工程款4,771.5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支付贷款利息26.2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为3.33万元;3.支付工程补偿款337.7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为4.28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变更后涉案金额合计5,143.18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十九)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索赔)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46.47万元。2018年9月,高新区法院作出(2017)川0191民初14297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二十)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仕俯领地项目)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34.23万元。毕节博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终9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申请执行。

(二十一)与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心大厦项目)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68.69万元。中京博泰和毕节博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终9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二)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

2012年3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实业”)、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力房产”)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07.31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进入执行程序。

2018年1月,永合实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17.61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018年12月,本公司、永合实业、劲力房产三方同意将上述两起案件合并处理,并签订《和解协议》:本协议签订后,三方就案涉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全部了结;永合实业、劲力房产还需向本公司支付700.00万元的款项;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永合实业就起诉本公司一案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初119号民事裁定:准许永合实业撤回起诉。永合实业诉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

(二十三)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县政府”)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71.18万元。河口县政府反诉金额4,100.00万元。2018年9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18)云民初51号民事判决:1.河口县政府支付尚欠工程款911.71万元;2.河口县政府支付欠付款利息740.80万元及以911.7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城建集团其他本诉诉求;4.驳回河口县政府的反诉诉求。城建集团不服该判决,于2018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二十四)与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0.32万元。勇拓公司反诉金额5.00万元。2018年11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6)渝0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1.勇拓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938.88万元;2.勇拓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万元;3.驳回二建公司其他诉求;4.驳回勇拓公司反诉请求。二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二十五)与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功置业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00.00万元。2018年11月,二建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支付工程款暂计4,430.0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变更后的涉案金额为4,430.02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六)与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荣新”)、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465.74万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因巴中荣新未履行调解书,二建公司于2018年12月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七)与遂宁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遂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遂宁市中心医院,涉案金额19,318.62万元。2018年12月,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遂仲字第83号裁决书:1.给付工程款2,034.76万元;2.给付附加工作费536.51万元;3.给付补偿费2.70万元;4.给付2014年1月25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等费用利息损失744.37万元;5.赔偿索赔损失284.63万元。2019年1月,二建公司已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八)与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鼎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64.92万元。2018年12月,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9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1.红鼎公司支付工程款610.10万元及利息;2.驳回七建公司其他诉求。七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二十九)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桩基工程)

2018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七建公司申请变更诉求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退还履约保证金812.00万元;3.赔偿原告停工损失800.00万元;4.支付工程款3,010.00万元及利息;5.确认原告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4,622.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三十)与张洋合同纠纷

2017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张洋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98.78万元。2018年12月,九龙坡区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9887号民事判决:张洋返还八建公司代其支付的款项1,126.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八建公司其他诉求。

(三十一)与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1月,九建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为:1.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支付工程款10,670.69万元及违约金;3.九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项目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赔偿停窝工损失3,755.33万元;5.承担仲裁费、工程造价鉴定费80.00万元等。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15,506.02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三十二)与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泽顺”)、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01.06万元。期间,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673.35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后,判决泽顺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784.45万元,住建公司已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汉中泽顺不服重审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658号民事裁定:驳回汉中泽顺的再审申请。本案尚在执行中。

(三十三)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远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和鑫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13.10万元。2018年10月,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7390号民事判决:1.睿和鑫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0.00万元并计付违约金;2.睿和鑫公司支付工程款958.88万元;3.睿和鑫公司支付工程款228.21万元;4.睿和鑫公司退还质保金107.26万元;5.睿和鑫公司支付公证费0.22万元;6.睿和鑫公司支付律师费8.00万元;7.驳回渝远公司其他诉求;8.驳回睿和鑫公司的反诉请求。渝远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8年11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三十四)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创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65.00万元。2018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1.锐创公司支付工程款7,265.00万元;2.确认工业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7,265.00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锐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三十五)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年4月,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捷钢结构”)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59.57万元。2018年11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驳回强捷钢结构的诉讼请求。强捷钢结构不服该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十六)与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年3月,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置业”)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12.2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对城建集团进行司法扣划。2017年10月,城建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年10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民再570号再审判决: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2018年11月,城建集团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国惠置业返还依据二审判决从城建集团执行去的案款1,221.98万元及支付利息。

(三十七)与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17年7月,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国际”)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6.00万元。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终68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尚在发回重审审理中。

(三十八)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8 月,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00.00万元。交建集团反诉金额2,765.17 万元。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494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3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1项为: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2,767.08万元及利息;4.驳回佳海公司其他诉求。

(三十九)与翁洪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9月,翁洪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00.00万元。三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民终592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2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求;2.变更一审判决第1项为,支付工程款611.66万元及自2012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四十)与朱建明等3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朱建明、李金平、刘建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49.62万元,审理期间三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12月,三原告再次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停工损失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帝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涉案金额共计2,792.31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四十一)与江晓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5月,江晓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5.98万元。2018年9月,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6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1.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480.37万元;2.住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住建公司支付鉴定费60.00万元;4.驳回江晓天其他诉求。住建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8年10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四十二)与昆山运鑫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4月,昆山运鑫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运鑫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洛西公司”),涉案金额7,082.80万元。2018年12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民初54号民事判决:1.工业公司支付第三人德洛西公司货款3,677.6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运鑫公司全部诉求。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775.34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退还业主使用费2,000.00万元,承担因拖欠还款的利息损失、利随本清、暂计至2018年12月18日为1,775.34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本公司与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政府签订《新区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框架协议》。在该协议基础上,本公司与裕鑫公司签订《石柱县鲤塘坝新区基础设施及一级土地整治工程BT融资建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裕鑫公司支付业主使用费2,000.00万元。2010年10月,本公司收到《石柱县人民政府关于解除BT合同的函》,后本公司回函表示同意。BT合同解除后,经本公司多次催告,裕鑫公司均未向本公司退还前述业主使用费及利息,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渝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圣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渝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圣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68.56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3,987.4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返还原告垫付的款项323.5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01.28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等。

诉讼期间,交建集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缺陷整改损失共计156.31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交建集团与二被告签订《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LJ12合同段联合施工合同》。因二被告原因,案涉工程工期严重滞后,已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3年2月,交建集团向二被告发出清理出场公告。2013年3月,交建集团与二被告签署资金核对表。现二被告一直未向交建集团返回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项及垫付费用,故交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73.63万元。本案已达成调解,按调解书履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中安公司给付工程款1,673.6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四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673.63万元以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3)中安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四建公司与中安公司签订中安·翡翠湖三期七组团第二区和第四区主体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书。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中安公司使用。但中安公司至今拖欠工程款未支付,故四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诉讼进展

2018年12月,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9民初12223号调解书:截止2018年12月25日,中安公司尚欠四建公司工程款1,643.63万元,用以房抵款和现金两种方式分期支付。

(四)与黄鑫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黄鑫,涉案金额1,607.90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七建公司垫付的款项1,497.15万元;(2)支付欠款利息,利随本清,暂计至2018年12月13日为102.75万元;(3)支付律师费8.00万元;(4)承担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七建公司与黄鑫就英业达生活区一期工程(C、D、E栋及附属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黄鑫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建设。2013年5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黄鑫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出现亏损。七建公司为保证项目施工建设,被迫垫付大量款项。七建公司认为,黄鑫应自行承担案涉项目的盈亏,但经多次催告,黄鑫均未向七建公司支付超付的工程款项,故七建公司依法申请仲裁。

(五)与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诉至云阳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90.12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进度款1,191.70万元;(2)支付停工损失198.42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八建公司与人和公司签订《云阳生态工业园A区东侧地块场平道路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八建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6月,人和公司书面通知八建公司暂停边坡固结灌浆施工至今。人和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停工损失日益扩大,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席春明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席春明,涉案金额1,270.67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亏损款1,270.67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九建公司与席春明就世界城三四期B1、B15-B26号楼及B27号楼车库的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内部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后席春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亏损。但经九建公司多次催告,席春明均未向九建公司支付亏损款项,故九建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七)与重庆雾都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雾都宾馆,涉案金额2,044.61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工程回购款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1,035.98万元;(2)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工程回购款付清之日止,暂计948.63万元;(3)支付律师费60.00万元;(4)承担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九建公司与雾都宾馆签订《重庆雾都宾馆改扩建项目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于2013年9月进行结构验收,2017年10月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但雾都宾馆拖延支付工程回购款,故九建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八)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本金)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50.31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4,400.0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随本清,暂计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为1,050.31万元;(3)赔偿停工损失1,600.0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4)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就六盘水市红桥新区中心商务区项目(云顶1978城市综合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一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由于亿杰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因其资金原因,案涉项目被迫停工。2018年2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就案涉项目的退场、工程款支付、结算、解除合同签订《协议书》。但亿杰公司至今未按《协议书》约定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利息)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22.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14日为1,122.00万元,利随本清;(2)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就六盘水市红桥新区中心商务区项目(云顶1978城市综合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一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4年8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达成会议纪要,确定亿杰公司应向十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4,000.00万元,但亿杰公司仅支付了1,800.00万元,至今仍差欠2,200.00万元。十一建公司已于2015年9月就前述差欠工程进度款提起诉讼并胜诉,但亿杰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十一建公司认为,就该部分欠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梁元兴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合同纠纷,将梁元兴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0.00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已下。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项目建设资金2,500.00万元;(2)支付原告垫付的资金500.00万元并计付资金占用费;(3)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市政交通与梁元兴就仙桃数据谷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梁元兴承担全部建设资金,双方依法共同组织管理施工工作。协议签订后,梁元兴未按约垫付项目所需资金,故市政交通依法提起诉讼。

3.诉讼进展

2018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梁元兴支付项目建设资金1,574.50万元;驳回市政交通其他诉求。

(十一)与唐德高、陆光明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唐德高、陆光明,涉案金额1,088.78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款项1,078.78万元;(2)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3)承担仲裁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市政交通与唐德高就吉利南充新能源商用车研发生产项目签订《项目全额风险承包合同》,唐德高与陆光明达成合伙协议。但唐德高2人怠于履行承包合同中的管理义务,导致案涉项目无法办理验收和结算,故市政交通依法提起仲裁。

(十二)与周雯婧、梁元兴不当得利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不当得利纠纷,将周雯婧、梁元兴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27.49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周雯婧将不当领取的1,327.49万元返还原告并计付利息;(2)梁元兴对前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市政交通与梁元兴就仙桃数据谷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签订后,梁元兴参与了项目管理,并经梁元兴确认和协助,周雯婧先后通过各种名义在项目上虚假冒领各种款项,而相关款项应返还市政交通,故市政交通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4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洋基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局一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呼市市政管理局)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55.93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工程款939.63万元;(2)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因迟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逾期利息;(3)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冬施费用180.00万元;(4)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因迟延支付冬施费用产生的逾期利息;(5)内蒙古分公司返还质保金136.30万元;(6)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因迟延退还质保金产生的逾期利息;(7)洋基公司对第(1)-(6)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中交一局一公司在欠付洋基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第(1)-(6)项承担清偿责任;(9)呼市市政管理局在欠付中交一局一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第(1)-(6)项承担清偿责任;(10)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工业公司与内蒙古分公司就呼市南二环快速路三标段签订《钢箱梁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2月,双方就案涉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目前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但内蒙古分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故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与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建始县吉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始县吉江公司”)、重庆吉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吉江公司”)诉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90.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建始县吉江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49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建始县吉江公司支付违约金;(3)建始县吉江公司支付合同解除的可得利益损失400.00万元;(4)建始县吉江公司赔偿停窝工损失600.00万元;(5)重庆吉江公司在应当缴纳而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市政二公司与建始县吉江公司签订《建始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土建施工总承包预成交合同》,11月双方签订《建始县乡镇污水处理全覆盖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市政二公司按约缴纳保证金并进场施工。但由于建始县吉江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且拒绝整改,市政二公司被迫于2018年11月与建始县吉江公司解除合同。目前,建始县吉江公司拒绝办理结算,拒绝支付工程款,故市政二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与雷洪波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雷洪波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市政二公司和本公司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366.37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市政二公司支付款项7,491.32万元,及自2012年3月27日起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875.05万元;(2)本公司在上述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市政二公司、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本公司与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签订元绿二级公路(以下简称“元绿路”)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后将元绿路一标段部分工段交由市政二公司管理。2009年10月,雷洪波与市政二公司就元绿路(K31+500—K40+270)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2月竣工并移交。雷洪波认为市政二公司拖延办理内部结算和支付尾款,同时认为本公司应对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诉至法院。

(十六)与唐建云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唐建云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市政二公司和本公司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225.84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市政二公司支付款项暂定7,450.84万元,并支付利息暂定660.00万元(以法院判决为准);(2)市政二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7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10月29日起暂定40.00万元(以法院判决为准);(3)本公司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市政二公司、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本公司与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签订元绿路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后将元绿路一标段部分工段交由市政二公司管理。2009年10月,唐建云与市政二公司云南元绿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就元绿路(K19+400—K29+500)签订全额风险内部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2月竣工并移交。唐建云认为市政二公司拖延办理内部结算和支付尾款,同时认为本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十七)与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集团”)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市政二公司、本公司诉至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51.46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施工分包合同》中手写增加内容未生效;(2)支付欠付工程款953.49万元,及迟延支付该款利息至付清欠付工程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为297.97万元;(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市政二公司与神工集团签订《省道214线元阳(南沙)至绿春二级公路工程一标段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案涉工程于2012年5月交付业主运行使用,2018年4月办理结算。神工集团认为市政二公司拖延支付工程尾款,故诉至法院;同时认为本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未向市政二公司完全支付工程款项,故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

(十八)与祁兵其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祁兵因其他合同纠纷,将住建公司、王庆生、袁世同、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帝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77.23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住建公司、王庆生、袁世同连带支付工程款1,635.84万元及利息暂计1,341.39万元(最终以法院审理查明的金额为准),利随本清;(2)绅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住建公司与绅帝公司签订《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工程一标段1#楼、2#楼、3#楼,二标段4#楼、5#楼、8#楼及8A、8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祁兵认为案涉项目的水电安装部分是由其实施,故住建公司差欠其工程款,诉至法院。

(十九)与黄晓平其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黄晓平因与冉显寿的合伙纠纷,将冉显寿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住建公司列为第三人,涉案金额2,304.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冉显寿对案涉工程合伙进行结算,并分配合伙利润;(2)支付合伙投资款804.00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立即给付利润分配1,500.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9月,住建公司与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隆县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隆县利丰锦江竹苑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同年12月,住建公司与冉显寿就案涉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合同》。2015年9月,黄晓平与冉显寿就案涉工程签订《个人合伙协议书》。现该工程已竣工交付,黄晓平认为冉显寿差欠其合伙投资款及利润,故诉至法院。

(二十)与周建华其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周建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冉显寿、黄晓平、住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隆投资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29.51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住建公司与冉显寿共同支付劳务结算款1,650.5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478.95万元、利随本清;(2)武隆投资公司与利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黄晓平承担补充连带责任;(4)原告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住建公司与冉显寿签订《武隆县利丰·锦江竹苑项目三标段内部承包合同》。目前,案涉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原告认为,住建公司指派冉显寿向其进行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实际由冉显寿和黄晓平共同向其进行劳务分包。由于五被告之间的各种纠葛,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二十一)与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河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淼劳务”)、蒙昌海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港航”)列为第三人,涉案金额1,089.04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河淼劳务支付钢材款1,089.04万元,蒙昌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水利港航在欠付工程款中承担支付责任;(3)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皇嘉公司与河淼劳务签订《钢材买卖协议》。同年6月,河淼劳务与水利港航就普洱市江城县么等水库工程第01标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皇嘉公司多次向河淼劳务追收钢材款,但河淼劳务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二十二)与重庆天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天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5.15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钢材款746.07万元;(2)支付加价款,截止2018年11月30日为325.18万元,后续随本清;(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支付律师费40.0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90万元;(5)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七建公司与天腾公司签订《建筑钢材买卖合同》,天腾公司认为其按约供货后,七建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本期利润无影响(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