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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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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2019-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次要约收购系华润医药控股对江中集团进行增资后,成为持有江中集团51%股权的控股股东。江中集团为上市公司江中药业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3.03%。因此,华润医药控股通过江中集团间接拥有江中药业的权益超过江中药业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华润医药控股应当向江中药业除江中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江中药业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25.0279元/股。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江中药业股份的情形。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25.03元/股。经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末上市公司总股本3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本次要约价格相应调整为17.56元/股。基于要约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56元,收购数量为239,285,676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1,856,470.56元。

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江中药业除江中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全面要约,不以终止江中药业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江中药业比例低于江中药业总数的10%,江中药业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2.13条、第12.14条、13.2.1条第(七)项、14.1.1条第(八)项及14.3.1条第(十)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上交所同意实施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方案,或者提交方案未获同意,或者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江中药业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江中药业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江中药业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江中药业的间接控股股东可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江中药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江中药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江中药业的上市地位。如江中药业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仍保证江中药业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中药业股本结构如下: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相关各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如下:

1、2018年5月17日,华润医药与江西省国资委签署了《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江中集团合作协议》。

2、2018年7月12日,江西省国资委对江中集团的审计结果履行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7月27日对评估结果进行了核准批复。

3、2018年7月30日,华润医药控股与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中医药大学、江中集团21名自然人股东及江中集团就对江中集团增资事项签署了《增资协议》。因华润医药控股与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未就江中集团29.28%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增资协议》的签署各方及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于2018年9月14日就江中集团增资事项签署了《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4、2018年10月11日和2018年10月18日,本次交易分别取得了中国华润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华润医药董事会批准;2018年10月23日,本次交易取得了华润医药控股董事会批准。

5、2018年7月10日和2018年7月24日,《江中集团战略重组总体方案》分别经江西省国资委2018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会议、江西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9月7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经江西省国资委2018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6、2018年11月12日,《江中集团战略重组方案》获得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7、2018年11月21日,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8、2019年1月26日,本次交易暨华润医药控股间接受让江中药业控股权事项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华润医药控股对江中集团进行增资后,成为持有江中集团51%股权的控股股东。华润医药与江西省国资委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华润医药将以江中集团为发展平台,将其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医药健康集团,带动江西省医药产业创新升级。

江中集团为上市公司江中药业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3.03%。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润医药控股通过江中集团间接拥有江中药业的权益超过江中药业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华润医药控股应当向江中药业除江中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江中药业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收购计划外,收购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江中药业股份的计划。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江中药业除收购人本次间接收购取得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流通普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间接收购取得的股份以外的江中药业全部已上市流通普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注:此处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不包含处于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状态的流通股份。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江中药业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25.0279元/股。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江中药业股份的情形。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25.03元/股。

经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末上市公司总股本3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本次要约价格相应调整为17.56元/股。

除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外,若江中药业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将再次进行相应调整。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56元,收购数量为239,285,676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1,856,470.56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已提交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华润医药控股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八、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要约收购期限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吴少磊、贾镝

电话:010-6083 6078

传真:010-6083 3254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联系人:马运弢、李新军

电话:010-6641 3377

传真:010-6641 2855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于2019年2月26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7号准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江中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江中药业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收购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4、本次要约收购为无条件、向除收购人因本次间接收购取得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流通股发出的全面收购要约。目的是履行华润医药控股对江中集团进行增资后,成为持有江中集团51%股权的控股股东,从而通过江中集团间接拥有上市公司江中药业已发行股份的43.03%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通过上述交易行为,江中药业的实际控制人由江西省国资委变更为中国华润,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虽然收购人发出本要约不以终止江中药业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但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江中药业股权分布不具备《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可运用其所拥有的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江中药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促使江中药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江中药业的上市地位。如江中药业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江中药业股份的剩余股东能按要约价格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及其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华润医药控股,华润医药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中国华润为其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1、华润医药基本情况

2、中国华润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润医药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三)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四)收购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收购人华润医药控股外,收购人控股股东华润医药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五)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三、收购人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润医药控股通过江中集团间接持有江中药业43.03%的股份。

四、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的说明

华润医药控股成立于2007年3月,主营业务主要系投资和管理运营医药制造、医药流通及医药零售等相关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允许投资性公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七)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八)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九)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十)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一)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十二)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三)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四)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五)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华润医药控股合并口径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华润医药控股2015-2017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8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在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华润医药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华润医药控股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的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形。

(二)收购人华润医药控股持有5%以上股份的金融企业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华润医药控股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华润医药控股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三)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在其他上市公司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东阿阿胶、华润双鹤、华润三九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中国华润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形。

(四)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持有5%以上的金融企业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润医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中国华润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第三节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目的

华润医药控股对江中集团进行增资后,成为持有江中集团51%股权的控股股东。华润医药与江西省国资委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华润医药将以江中集团为发展平台,将其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医药健康集团,带动江西省医药产业创新升级。

江中集团为上市公司江中药业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3.03%。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润医药控股通过江中集团间接拥有江中药业的权益超过江中药业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华润医药控股应当向江中药业除江中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江中药业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相关各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如下:

1、2018年5月17日,华润医药与江西省国资委签署了《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江中集团合作协议》。

2、2018年7月12日,江西省国资委对江中集团的审计结果履行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7月27日对评估结果进行了核准批复。

3、2018年7月30日,华润医药控股与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江西中医药大学、江中集团21名自然人股东及江中集团就对江中集团增资事项签署了《增资协议》。因华润医药控股与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未就江中集团29.28%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增资协议》的签署各方及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于2018年9月14日就江中集团增资事项签署了《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4、2018年10月11日和2018年10月18日,本次交易分别取得了中国华润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华润医药董事会批准;2018年10月23日,本次交易取得了华润医药控股董事会批准。

5、2018年7月10日和2018年7月24日,《江中集团战略重组总体方案》已分别经江西省国资委2018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会议、江西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9月7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经江西省国资委2018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6、2018年11月12日,《江中集团战略重组方案》获得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7、2018年11月21日,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8、2019年1月26日,本次交易暨华润医药控股间接受让江中药业控股权事项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收购计划外,收购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江中药业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要约收购方案

一、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1、被收购公司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江中药业

3、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600750.SH

4、收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5、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江中药业除收购人本次间接收购取得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流通普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7.56元/股。除就下述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调整外,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购买江中药业股票的情形;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江中药业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25.0279元/股。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25.03元/股,经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末上市公司总股本3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本次要约价格相应调整为17.56元/股。要约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56元,收购数量为239,285,676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1,856,470.56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已提交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华润医药控股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要约收购期限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五、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江中药业除收购人本次间接收购取得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流通普通股。

六、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申报代码为:706053

2、申报价格为:17.56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请预受要约

上市公司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申报代码。要约收购期限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5、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票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7、收购要约变更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股东已申报的预受要约不再有效,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须重新申报。

8、竞争性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9、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要约收购的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金额足额存入其在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2、要约收购的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上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上交所法律部完成对预受要约的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上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3、收购结果公告

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购人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予以公告。

七、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撤回预受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申报代码。上市公司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当日可以撤销预受申报,股东在申报当日收市前未撤销预受申报的,其预受申报在当日收市后生效。

2、要约收购期限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股东仍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4、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6、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八、受收购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

接受要约的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本次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收购人已委托中信证券办理本次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的结算、过户登记事宜。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江中药业上市地位为目的。

第五节收购资金来源

一、收购资金来源

基于要约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56元,收购数量为239,285,676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1,856,470.56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已提交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华润医药控股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二、收购人声明

华润医药控股就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做出如下声明: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华润医药控股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已将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本公司已就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相应必要安排。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于未来12个月内改变江中药业主营业务的计划,也没有对江中药业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于未来12个月内对江中药业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江中药业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华润医药控股未来涉及上述重组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华润医药控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江中药业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江中药业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江中药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了保持江中药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江中药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华润医药控股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江中药业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江中药业规范运作程序、干预江中药业经营决策、损害江中药业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江中药业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江中药业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江中药业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一)同业竞争

(下转26版)

上市公司名称: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江中药业

股票代码: 600750.SH

收购人: 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汇龙森科技园2幢B123室

收购方财务顾问: ■

签署日期: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