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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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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
原告证据材料清单

2019-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知权/行权/维权

投资者教育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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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投资者常常苦于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2款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此条款中并没有详细解释交易凭证具体内容,所以投服中心结合支持诉讼中的相关经验,总结出投资者需要准备证据材料清单,便于投资者维权。

证据清单:

(一)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上市公司公告栏中查找。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身份证明原件一般指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国家有关机关开具的文件。根据《若干规定》的要求,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以办理身份证公证书为例,各地公证处收费不尽相同,所需材料也不尽相同,具体办理事宜请投资者咨询本人所在地公证处。以上海为例,办理该项公证收费标准多为100元,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并由本人亲自办理。

(三)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及电子版对账单(建议EXCEL格式)。

对账单区间至少应当包括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关于单只股票的所有交易情况,每一条交易记录至少应包含姓名、证件号码、股东账号、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交易日期、委托方向、成交数量、成交金额、证券余额、佣金、印花税内容。若投资者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内买卖过该股票,需打印所有账户该只股票的对账单。个别券商交易记录默认模板中未包含证券余额一栏,投资者需向证券营业部要求在对账单中加上此栏目。

(四)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码通”证券账户查询单(包含所有证券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打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码通”证券账户查询单和开户确认单,如实反映投资者一码通证券账号及其名下所有证券账户。所提供的“一码通”证券账户查询单和开户确认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往往被投资者忽略。

通常,对账单、证券账号查询单和开户确认单只能在投资者开户营业部打印。

(相关系列内容可至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rstor.gov.cn)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