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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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转债”2019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2019-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11

转债代码:113011 转债简称:光大转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转债”2019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5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3月18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19年3月22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发行的3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将于2019年3月22日支付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光大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1。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00亿元。

6、发行数量:30,000万张(3,00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7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7年3月17日。

②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最新转股价格:4.13元/股。

(6)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17年9月18日至2023年3月16日止)。

(7)信用评级:AAA。

(8)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5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3月18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19年3月22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光大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行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行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行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行的公告为准。本行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行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人:曲美燕

联系电话:010-63636723

传真:010-63636713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周翔

联系电话:010-60833939

传真:010-6083393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