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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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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3月15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金融街海伦中心A座6层会议室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马建国召集,应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共计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共计7名。因公司需尽快确定管理层人员和办公地址使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并尽快开展201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计工作,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审议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钱云花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钱云花为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的办公场所变更为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金融街海伦中心A座9层905。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提请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证券简称:*ST毅达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4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4月1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一里26-34号厦门闽南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1日

至2019年4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可提前登记确认。登记方式如下:

1、法人股东凭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1)、股票帐户卡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1)、股票帐户卡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5、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一) 登记时间:2019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二) 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金融街海伦中心A座9层905;邮政编码:200086。联系电话:13736069839。联系人:钱云花。信函请注“股东大会”字样。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一里26-34号厦门闽南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联系人:钱云花;

电话:13736069839;

会议联系邮箱:1074454869@qq.com。

(二)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三)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4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0号),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未于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 公司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3. 党悦栋时任公司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职责,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未有递补人选的情况下解聘原有财务人员;召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前与《香港文汇报》沟通失误造成时间延误;于董事会召开当日向董事送达定期报告相关议案,导致董事会不能进行充分讨论、审议。党悦栋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党悦栋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批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 李宝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均为“未经审计委员会审计,本人无法对该报告作出判断”。作为独立董事,李宝江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独立履行职责。李宝江应当在认真审慎、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定期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和投票,审计委员会未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审议不能免除李宝江的上述义务,不能构成李宝江投弃权票的合理理由,其投票行为显属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宝江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 杨世锋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未见相关报告内容,无法发表意见”“无法对年报等情况做出判断”。作为独立董事,杨世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独立履行职责。杨世锋直接以未见相关报告内容为由投弃权票,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履行审议定期报告的职责,其投票行为显属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世锋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党悦栋、李宝江、杨世锋曾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2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2. 对党悦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

3. 对李宝江、杨世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以及党悦栋、李宝江、杨世锋等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司及党悦栋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已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若对拟处罚措施需要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材料,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钱云花女士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财务总监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进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钱云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