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386 证券简称: 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19-021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至本公告日,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获得政府补助共计人民币8,406,960.29元,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946,000.00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7,460,960.29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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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龙南骏亚”指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南骏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数字”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龙南骏亚精密” 指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二、政府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各项补助均已到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本次公告的政府补助将对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2019年年度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仍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详见公司定期报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19-022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8,219,905.02元,以及相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超期支付货款利息、诉讼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骏亚”或“公司”)发布了《广东骏亚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广东骏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披露了公司下属全资二级子公司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龙南骏亚数字”、“原告”)与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智威”)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相关情况。就本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7民初12850号】,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龙南骏亚数字因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等严重的违约行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王刚和傅祥圭(连带责任方)提起诉讼。
2018年8月14日,龙南骏亚数字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8日出具的以下文件:
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粤0307民初12850号】,具体内容如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
应到场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粤0307民初12850号】,具体内容如下:
龙南骏亚数字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傅祥圭为本案被告,申请理由是傅祥圭为本案共同被告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立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实缴出资额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本案被告拖欠申请人的货款及违约金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追加傅祥圭为被告的申请理由不充分,不应得到支持。对原告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追加傅祥圭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通知书,现龙南骏亚数字与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为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王刚(自然人)。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219905.0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分别以1639320元、3152370元1439000元、1681107.68元、308107.34元为基数,依次从2018年5月1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1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411元,由原告负担4851.6元,被告负担73559.4元。(原告已预交86344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81492.4元,被告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73559.4元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该诉讼案件已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粤0307民初12850号】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粤0307民初12850号】
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7民初12850号】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