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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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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9-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18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17日-2019年3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17日15:00至2019年3月18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53,450,45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359%(注: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14,000,000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631,884,741股),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2,251,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46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8,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5,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50,857,370股(其中现场投票350,362,144股同意,网络投票495,2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9%;反对股数为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为69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882,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5.6453%;反对票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3153%;弃权票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4.03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赵勇先生、周毓先生、王恒波先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50,857,370股(其中现场投票350,362,144股同意,网络投票495,2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9%;反对股数为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为69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882,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5.6453%;反对票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3153%;弃权票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4.03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赵勇先生、周毓先生、王恒波先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50,857,370股(其中现场投票350,362,144股同意,网络投票495,2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9%;反对股数为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为69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882,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5.6453%;反对票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3153%;弃权票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4.03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赵勇先生、周毓先生、王恒波先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52,747,150股(其中现场投票352,251,924股同意,网络投票495,2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0%;反对股数为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为69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882,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5.6453%;反对票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3153%;弃权票6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4.03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张谨星、蔡涵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于2019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即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3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期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

2、本期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查询结果,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筹划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内幕知情人批量非交易过户属于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全部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变动均在其知悉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核查对象并未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在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及激励计划草案前未知悉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以及因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全部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生的批量非交易过户。因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在本期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