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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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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7版)

2019-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版)

单位:人民币万元

2、《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亦为公司的关联方,但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方,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遵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开展,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2018年,此等关联交易按照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公司与汇贤房托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已于2018年3月21日终止。

注2: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以下同。

3、与持有公司重要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2018年,此等关联/连交易按照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此外,根据华夏基金与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MFC”)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华夏基金为MFC在加拿大发起的Mackenzie All China Equity Fund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按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每年收取0.40%的顾问费用,2018年度公司向MFC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产生的顾问费收入为人民币31.17万元。该事项于2019年1月31日获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议通过。

上述2018年度关联/连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连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公司董事会确认其已审阅上述2018年度关联/连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关联/连交易属于本集团的日常业务;

2、相关关联/连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则对本集团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情况而定)的条款;

3、相关关联/连交易根据有关协议条款进行,且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基本情况

现参照公司近年来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2019年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二)本集团与其它关联/连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除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外,公司的关联/连方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包括(并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司关连方):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汇贤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2)持有公司重要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包括: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天津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5%以上股权的公司,包括: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金控”)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有限”)。

2、公司结合往年与上述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对2019年的交易做如下预计:

(1)本集团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发生的关联交易。

注:相关“不超过”均含上限金额,以下同。

(2)本集团与持有公司重要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3)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5%以上股权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连方及关联/连关系介绍

(一)中信集团及其关联/连方介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信集团的下属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直接持有公司16.50%的股份。

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205,311,476,359.03元。

中信集团是一家国有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其中,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实业涉及资源能源、制造、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其他领域。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有限的控股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系中信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

中信集团、中信股份、中信有限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第(1)款、第14A.13条第(1)款规定的关联/连人。

中信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等。

(二)其它关联方介绍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公司的关联方,该等关联方名单请见本预案“一、(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其它关联/连方发生的关联/连交易”的相关内容。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原因以外,公司与该等关联方无其它关联关系。

2、公司拟向越秀金控及其全资子公司金控有限发行股份购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越秀金控、金控有限在未来12个月内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5%,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10.1.6条,越秀金控、金控有限为公司关联方。

四、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为了实现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续签的框架协议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原则进行了如下约定: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2017年续签之该协议,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各种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并互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①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内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外及其他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经双方协商进行;如无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该交易的价格或费率应适用双方依据公平市场交易原则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费率。同业拆借的利率及回购交易应当以该类型的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利率及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②证券和金融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信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向其他客户在该等银行的同类存款提供的利率。中信集团收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公司收取的经纪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低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9年12月31日止届满,可予续期。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2017年续签之该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逊于从独立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相关的服务价款。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9年12月31日止届满,可予续期。

3、《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根据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之《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由独立的合资格物业评估师所确认的当地公平的市场价值协商确定租赁房屋的租金。本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本集团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下之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设定了2017-2019年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房屋租赁框架协议》自签署之日(2011年9月23日)起有效期10年,可予续期。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相关关联/连方的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

2、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方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相关协议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股票代码:600030 股票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9-0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8]1422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公司债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非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的发行工作已于2019年3月21日结束。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亿元,期限为3年,最终票面利率为3.98%。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