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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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
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

2019-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3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

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2,999,169股因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被轮候冻结,张朋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全部被冻结。

● 近日张朋起先生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朋起先生向西部信托支付人民币463,932,690.3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张朋起先生被冻结的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 鹏起科技未为该案所涉及贷款提供担保,该案亦不涉及鹏起科技。

2019年3月21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2,999,169股因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被轮候冻结。

近日,公司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处获知:关于张朋起先生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简称“西部信托”)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上海金融法院向张朋起先生发出《执行通知书》([2019]沪74执4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概况

2017年12月19日,借款人洛阳双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子”)与贷款人西部信托签署了《西部信托·元超2号集合资金信托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33,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同日,张朋起先生与西部信托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张朋起先生将其持有的6,200万股鹏起科技股票出质给西部信托作为洛阳双子向西部信托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的质押担保。同日,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与西部信托签署了《个人保证合同》,自愿作为洛阳双子向西部信托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12月20日,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分别对赋予上述《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以及三份《个人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进行公证,并出具《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沪杨证经字第17428-17432号)。

关于张朋起先生等与西部信托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西部信托已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鹏起科技未为该案所涉及贷款提供担保,该案亦不涉及鹏起科技。

二、《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张朋起与西部信托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作出的(2019)沪杨证执行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部信托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张朋起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张朋起向申请执行人西部信托支付人民币463,932,690.3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洛阳双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宋雪云和被执行人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风险提示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3日、10月26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6日、11月28日、12月6日以及2019年1月8日、1月19日、3月18日、3月2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0)、《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4)、《关于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3)、《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5)、《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7)、《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2)。冻结的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6日

报备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19]沪74执45号)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3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

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2,999,169股因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被轮候冻结,张朋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全部被冻结。

● 近日张朋起先生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朋起先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朋起先生被冻结的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 鹏起科技未为该案所涉及融资提供担保,本起诉讼亦不涉及鹏起科技。

2018年11月28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7),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2,999,169股因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被轮候冻结。

近日,公司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处获知:关于张朋起先生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昆明中院”)向张朋起先生发出《执行通知书》([2019]云01执384号)等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概况

2016年10月和2017年1月,太平洋证券与张朋起签订了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张朋起以其持有的19,990,000股鹏起科技限售股股票出质给太平洋证券并自太平洋证券处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129,295,320.00元(2018年5月4日,张朋起回购本金350.00万元),张朋起一致行动人宋雪云签署了配偶质押同意书,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鹏起集团”)为张朋起提供担保。

2018年11月,因张朋起未能按约定付息和回购,太平洋证券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鹏起集团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云南高院”)并向云南高院申请财产保全。云南高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平洋证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云民初250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朋起、宋雪云、鹏起集团名下价值141,275,994.18元的财产。

二、案件判决情况

2018年12月28日,云南高院经对本案公开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初250号),判决如下:

1、被告张朋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证券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25,795,32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8年10月26日止的利息6,503,618.04元,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初始交易本金125,795,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2、被告张朋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证券支付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初始交易本金125,795,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3、确认原告太平洋证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被告张朋起用于质押的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朋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朋起追偿。

三、《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张朋起与太平洋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云南高院作出的(2018)云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平洋证券已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昆明中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昆明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张朋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或阻碍执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鹏起科技未为该案所涉及融资提供担保,本起诉讼亦不涉及鹏起科技。

四、风险提示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3日、10月26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6日、11月28日、12月6日以及2019年1月8日、1月19日、3月18日、3月21日、3月26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0)、《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4)、《关于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3)、《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5)、《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7)、《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2)、《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5)。冻结的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6日

报备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19]云01执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