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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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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33版)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5亿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8年11月19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5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4亿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18年11月27日,本公司实施了上述补流计划,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4亿元,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2018年12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拟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就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2019年3月12日,相关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出具的《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认为,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已经按照[2012]44号及上证公字[2013]13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表: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编号:临2019-014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财务部门测算,公司2019年1月1日适用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科目及影响金额如下:使用权资产调增53,735万元;租赁负债调增53,63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调减100万元。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指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需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为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保持一致,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

2019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2019年新租赁准则相关会计政策。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根据现行准则,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采用“上表”和“不上表”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提出全部“上表”的单一模型。除了满足豁免规定的情况外(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几乎所有租赁均需要上表,意味着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将随着现时经营租赁的租金承诺而相应大幅度膨胀。

此外,经营租赁承租人的费用分摊方式,将由现行的直线法变为与融资租赁一致的“前大后小”模式,即在租赁期的前半段时间内的总费用(即资产折旧加上利息)要高于现行准则下直线法确认的经营租赁费用。

(二)完善租赁和服务的区分原则

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引入了“已识别资产”、“控制资产使用的权利”等概念,对租赁的识别以及租赁与服务的区分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

新租赁准则下,判断是否存在一项租赁的关键点为是否存在一项已识别资产,以及企业是否具有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

(三)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相关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

新租赁准则总体上保持现行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即保留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并强调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既增加了可能导致租赁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其他迹象,也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

此外,新租赁准则还丰富了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现行准则对于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交易的指引十分有限,新租赁准则下,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四)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经财务部门测算,公司2019年1月1日适用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科目及影响金额如下:使用权资产调增53,735万元;租赁负债调增53,63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调减100万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的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的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