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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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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9-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状和 (2019)豫民终533号案件传票,现公告如下:

一、 本案受理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机构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豫民终533号,诉讼原因为义煤集团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18)豫0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上诉。

本次诉讼的一审情况,即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同力)合同纠纷一案情况,公司已通过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于2019年1月21日发布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进行了披露,公告内容分别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备注: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于2018年9月10日正式更名为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毅敏先生变更为朱红兵先生,并发布关于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内容详见2018年9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代理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正亮 ,董事长

被上诉人: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毅敏

住所: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9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住所:河南省渑池县仁村乡徐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将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附件二》所列证照作为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偿还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亿元借款的条件没有事实依据。

2.腾跃公司和义煤集团系借款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相关规定调整,腾跃公司的还款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3.同力水泥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其应当对腾跃公司欠付义煤集团的1.11亿元借款承担还款义务。

4.同力水泥公司和腾跃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义煤集团支付利息。

5.同力水泥公司反诉要求办理《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附件二》所列证照,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6.部分附件二所列证照已办理完毕,一审法院仍判令义煤集团办理附件二所列全部证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7.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系适用法律错误。

(三)上诉请求

1.撤销(2018)豫0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改判由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向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1100万元及利息3296.7万元(自2014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2017年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对于定价基准日后发生的与拟置出资产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处罚、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索赔,而给同力水泥造成损失的,由河南投资集团负责承担。”鉴于2017年9月水泥资产已完成置出,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豫民终533号)

2.上诉状

特此公告。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公告编号:2019-020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