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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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ST南糖 公告编号:2019-044

债券代码:112109 债券简称:12南糖债

债券代码:114276 债券简称:17南糖债

债券代码:114284 债券简称:17南糖0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情况概述

2018年12月17日,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南宁振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振宁公司”)的告知函,拟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无偿划转至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农投集团”); 2019年1月30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2019年1月28日,南宁振宁公司与广西农投集团就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书》;2019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广西农投集团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同意豁免因无偿划转而持有公司股份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2019年4月12日,广西农投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3日及2019年4月13日发布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筹划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过户情况

2019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广西农投集团通知,2019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业务单号:443000002924),南宁振宁公司所持公司76,813,828股(占公司总股本23.70%)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给广西农投集团过户工作已经完成,该部分股份已登记在广西农投集团名下,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过户日期为2019年4月22日。

截至本公告日,广西农投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6,813,828股,占公司总股本23.70%,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南宁振宁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9,954,972股,占总股本的18.5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ST南糖 公告编号:2019-045

债券代码:112109 债券简称:12南糖债

债券代码:114276 债券简称:17南糖债

债券代码:114284 债券简称:17南糖0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宁糖业”)于2018年5月24日对外披露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2015年11月28日,公司与被告一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方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附件《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书》等相关协议,约定富方公司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江远丰公司”)75%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环江远丰公司股权结构为公司持有环江远丰公司75%的股权,富方公司持有环江远丰公司25%的股权。为保障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协议》权利的实现,富方公司将所持环江远丰公司剩余25%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同时约定方镇河对富方公司在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与富方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环江远丰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以下统称“承诺期限”)扣非后承诺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根据环江远丰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结果,环江远丰公司均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60%,已触发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业绩补偿机制。两年补偿金额合计51,119,210.07元。同时,根据《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富方公司应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逾期滞纳金3,865,575.71元。就该业绩补偿款及逾期滞纳金的支付,公司多次向富方公司、方镇河提出主张,但富方公司、方镇河均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公司为了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委托律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案于2018年5月份提起诉讼时,因2018年度尚未履行届满,公司仅向富方公司主张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业绩补偿款,但近日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环江远丰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已具备向富方公司主张全部三年业绩补偿款的基础。

根据环江远丰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审计结果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富方公司未完成环江远丰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业绩承诺,三年累计差额(补偿金额)118,156,821.38元。同时,根据《盈利预测与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富方公司逾期支付业绩补偿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缴款金额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因此富方公司应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逾期滞纳金9,261,057.87元(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

基于上述情况,近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富方公司向原告南宁糖业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18,156,821.38元;

2、判令被告一富方公司向原告南宁糖业支付业绩补偿款逾期滞纳金9,261,057.87元;

3、判令被告一富方公司对原告南宁糖业的前述第1项、第2项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南宁糖业对被告一富方公司所持有的环江远丰公司25%的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方镇河对被告一富方公司对原告南宁糖业的前述第1项、第2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等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已获法院同意,法院将另行通知本案开庭日期。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

截至本公司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桂01民初505号。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