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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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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62版)

2019-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收支。

6.2.19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和年折旧率如下:

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

6.2.20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①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内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用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②后续计量

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每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年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6.2.21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如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本公司还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制度(补充养老保险)。本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相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或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6.2.22长期应收款的核算方法

本公司无该项目。

6.2.23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本公司无该项目。

6.2.24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无该项目。

6.2.25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6.2.25.1利息收入

(1)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按照客户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为当期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为当期收入。

(3)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在相关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收到时,按资金使用时间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6.2.25.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信托管理费收入

于信托合同到期,与委托人结算时,按信托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应由公司享有的管理费收益,确认为当期收益;或合同中规定公司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则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益。

(2)顾问及咨询费收入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6.2.26政府补助

(1)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企业取得、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资产。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费用支出或损失。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难以区分的,本公司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公司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主要为税费返还及装修补贴,公司认为该补助属于对过去发生费用的补偿,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之外的补助,因此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确认时点

公司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政府补助。

(3)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或购买的资产使用年限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6.2.27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商誉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6.2.28信托赔偿准备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6.2.29 一般风险准备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金融企业应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做为利润分配处理,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6.2.30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14年12月10日颁布的“银监发【2014】50号”《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5年2月26日颁发的“银监办发【2015】3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一)2015年4月1日前信托公司按上年度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以后年度以上年度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6.2.3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本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政策未发生变更。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6.3或有事项说明

1、方大炭素诉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情况

公司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诉爱建信托等公司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8690万元及利息。 该诉讼系公司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所涉股东出资问题,经初步核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依法不应承担其他责任,公司将积极应诉。之后,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原告方大炭素于2015年1月10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建信托的起诉。

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3月,方大炭素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爱建信托为共同被告。同时该法院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万元人民币及660万美元。

2017年7月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判决,爱建信托应承担未出资金人民币8,690万元而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后,不服判决。于2017年7月1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要为,撤销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方大炭素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尚在审理中。

6.4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说明

本公司无上述情况。

6.5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5.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5.1.1信用风险资产情况

表6.5.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5.1.2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 表6.5.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1.3固有业务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情况

表6.5.1.3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1.4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表6.5.1.4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投资损益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股权投资确认损益并计入披露年度利润表的金额。

6.5.1.5前五名的自营贷款情况

表6.5.1.5

6.5.1.6表外业务情况 表6.5.1.6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其他主要反映信托代保管项目。

6.5.1.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表6.5.1.7

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均应为损益表中的科目,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为未抵减掉相应支出的全年累计实现收入数。

6.5.2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6.5.2.1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2.1.1非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2.1.2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2.2本年度已清算的信托项目情况

6.5.2.2.1本年度已清算的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1

6.5.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非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2

6.5.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3

6.5.2.3本年度新增的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3

6.5.2.4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公司根据市场及政策变化情况积极拓展创新业务,2018年重点推进了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和股权投资等符合监管政策导向的业务,使得公司业务类型更趋多元,降低了单一业务的集中度风险。从创新业务的实际推进情况上看,公司2018年成功试水并落地了供应链金融、股票质押融资、消费金融、家族信托等新型业务。在权益类投资方面,公司成功落地了私募证券FOF产品和私募股权FOF产品。在创新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注重法律法规要求和监管文件精神,努力创建合规经营和全面风险管理的企业管理文化。

6.5.2.5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6.5.2.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本年度公司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11,152.84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未发生对信托产品赔偿的事项。

6.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6.6.1关联交易 表6.6.1

6.6.2关联方关系 表6.6.2

6.6.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6.3.1固有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情况 表6.6.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6.3.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表6.6.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6.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情况

6.6.3.3.1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6.3.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6.3.3.2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6.3.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6.4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6.7会计制度的披露

1、本公司固有业务自2007年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有关规定及应用指南中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本公司已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的下列新的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2、本公司信托业务自2010年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有关规定及应用指南中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7 、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2018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11,528.37万元,计提盈余公积11,152.84万元、信托赔偿准备金11,152.84万元及一般风险准备金4,114.96万元后,未分配利润85,107.73万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100%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8年1月5日,公司股东会同意调整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蒋明康不再担任副董事长;张建中不再担任董事。

2018年1月5日,公司股东会同意调整第四届监事会成员:马金不再担任监事长、监事;刘兵军不再担任监事;增补张建中、张凤翔为监事。

2018年1月5日,公司董事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解聘张建中爱建信托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2018年1月5日,公司四届三次监事会推举张建中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长。

2018年2月7日,上海银监局核准武彪爱建信托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2018年4月19日,上海银监局核准赵德源爱建信托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吴文新爱建信托总经理任职资格。

2018年12月19日,公司股东会同意调整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张建中不再担任监事,监事长职务随之不再担任;增补杨毅为监事。

2018年12月26日,公司监事会2018年临时会议通过《关于推举胡爱军为爱建信托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

8.3公司的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8.3.1 哈尔滨信托计划案件

1、爱建信托于2016年11月4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黑民初 83 号),三原告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哈爱达”)、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爱建信托、上海鹏慎投资有限公司、爱建集团,第三人为颜立燕、上海新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称爱达公司、爱建信托、颜立燕三方于2011年6月7日签署的《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 整体框架协议书》及相关文件无效,同时要求返还根据《框架协议》已交付爱建信托的信托资产,并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冻结、查封。该事项源于爱建信托于2006年4月26日设立的“哈尔滨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由于哈爱达未能如约交付信托资产,且信托资产严重不实。原定于2009年4月到期,后经该信托计划信托受益人同意后延期至2012年4月。期间,哈爱达实际控制人涉嫌经济犯罪,致使“哈尔滨信托计划”的兑付面临巨大风险。2011年6月,上海市一中院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判决,同年爱建信托与相关债务人哈爱达及其实际控制人颜立燕就“哈尔滨信托计划”的所有债务归还于上海市签署了《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整体框架协议书》及相关文件,确认哈爱达应付爱建信托19亿元债务,颜立燕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三原告起诉上述信托财产中,涉及爱建集团的为3.87亿元,对应的信托资产为鹏慎公司2.18 亿元的股权和1.69亿元哈尔滨商铺。爱建集团及爱建信托对此积极应诉。2018年1月2日,爱建信托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初83号,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哈爱达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哈爱达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哈爱达公司、颜立燕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爱达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颜立燕于2018 年12月2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2月18日,爱建信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939号】,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一审中公司胜诉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初83号】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2、2017年11月,爱建信托作为原“哈尔滨信托计划”管理人,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项诉讼,并于11月13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该事项源于爱建信托于2006年4月26日设立的“哈尔滨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由于哈爱达公司未能如约交付信托资产,且信托资产严重不实。原定于2009年4月到期,后经该信托计划信托受益人同意后延期至2012年4月。期间,哈爱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经济犯罪,致使“哈尔滨信托计划”的兑付面临巨大风险。2011年6月,上海市一中院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判决,同年爱建信托与相关债务人哈爱达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颜立燕就“哈尔滨信托计划”的所有债务归还于上海市签署了《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整体框架协议书》及相关文件,确认哈爱达公司应付爱建信托19亿元债务,颜立燕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后,哈爱达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一直未有效履行框架协议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涉及6.5亿元债务及利息尚未归还,且经爱建信托公司多次督促,仍不履行相关义务。因此,爱建信托作为原信托计划管理人,依据不同标的物,分三案分别提起诉讼,追索相关资产,维护信托计划持有人的权益。 2019年 1月21日,爱建信托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三份《民事调解书》[(2017)沪01民初1301号]、[(2017)沪01民初1302号]、[(2017)沪01民初1303号],分别对三案作出调解,确认哈爱达公司向爱建信托合计支付6.5亿元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调解协议的达成及其执行,将使信托计划所对应的信托资产得到有效落实,保障了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权益。

8.3.2方大炭素诉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爱建信托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诉爱建信托等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 8690万元及利息。该诉讼系爱建信托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所涉股东出资问题,经初步核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依法不应承担其他责任,爱建信托已积极应诉。之后原告方大炭素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建信托的起诉。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3月,方大炭素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爱建信托为共同被告。2017年7月13日,爱建信托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判决爱建信托在未出资资本金以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随后爱建信托积极提起上诉。截止本报告期末,案件仍在审理中。

8.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说明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8.6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

1、2018年9月13日,上海银监局下发《上海银监局关于爱建信托信息科技风险快速巡查的意见》(沪银监发[2018] 150号)。我司已经在2018年10月制定和报送了相应的整改方案,并积极开展专项整改工作。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各项整改任务基本完成。

2、2019年3月7日,上海银保监局下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的监管意见》(沪银保监发[2019]20号)。收到监管意见后,我司高度重视,逐步对照监管意见及关注重点进行了对照梳理,制定相应的落实方案和计划。通过强化制度执行,优化公司自有资金运营管理,持续做强直销团队、不断提升直销规模及比例,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通过动态调整风控政策、合理优化业务准入标准,推动存续项目期间管理进一步精细化、专业化,以及严格执行房地产压力测试、发挥风险预警前瞻性作用等方式强化业务管控,切实防范房地产业务风险;排查梳理事务管理类业务流程及合同、及时整改优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事务管理类业务期间管理及风险处置,严格履行事务管理类业务的受托责任;健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流程和标准,并开展存续项目销售排查,及时整改规范,同时探索以信息科技手段提升销售合规化管理效果,从根源上提升管理质效。

8.7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8.8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9、公司监事会意见

9.1监事会对《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2018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出具的《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是独立、公正的。

(上接6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