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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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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2019-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易购 公告编号:2019-047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议案》,为深化推进公司智慧零售战略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丰富苏宁生态圈,公司加强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在实现产业协同效应的同时也能获得相应的财务回报,基于此,公司子公司苏宁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国际”)与Yunfeng Investment III, Ltd.合作,参与投资Yunfeng Fund III,L.P.(以简称“基金”、“云锋基金III金),协同其他有限合伙人利用各自的产业、资金、专业的优势共同打造一支目标规模不超过25亿美元的私募基金。该基金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组建,普通合伙人Yunfeng Investment III, Ltd.,苏宁国际作为有限合伙人,计划出资不超过2.1亿美元认购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详见2018-090号公告)

苏宁国际与Yunfeng Investment III, Ltd.完成投资云锋基金III的合伙协议的签署,协议金额2.1亿美元。截至本公告日,苏宁国际已向云锋基金III缴付61.41%的出资款。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易购 公告编号:2019-046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近东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14,945,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64,77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1,096,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50,174,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9,09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近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杨光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参加现场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徐蓓蓓律师、林亚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议案1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关联股东张近东先生、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孙为民先生、任峻先生、孟祥胜先生均予以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徐蓓蓓律师、林亚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