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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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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9-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1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蓉科技”)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9年5月24日、5月27日、5月2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发函问询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9年5月24日、5月27日、5月2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核实,“截至目前,不存在涉及福蓉科技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公司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4.经公司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的书面回函。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2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8号),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蓉科技”)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9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987.95万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了闽华兴所(2019)验字C-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仁瓞、成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