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9-036

债券代码:145576 债券简称:17东证0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发行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6月10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6月6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6月10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7东证01”,代码为“145576”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5.3%。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票面利率为5.3%,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6月9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6月6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6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6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东证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东证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静敏、许焱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200010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吴昆晟

联系电话:021-50158806、021-50158810

邮政编码:523000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9-037

债券代码:145577 债券简称:17东证0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发行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6月10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6月6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6月10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7东证02”,代码为“145577”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5.5%。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票面利率为5.5%,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6月9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6月6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6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6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东证0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东证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静敏、许焱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邮政编码:200010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吴昆晟

联系电话:021-50158806、021-50158810

邮政编码:523000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9-0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连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连交易概述

2019年1月8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连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乘以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旗亚洲”)出资比例的价格收购花旗亚洲持有的东方花旗全部33.33%股权,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股权转让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终止合资经营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监管审批、支付交割、工商变更和东方花旗更名等事项。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东方花旗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披露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连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二、关联/连交易进展

(一)标的资产审计情况

2019年3月18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方花旗2018年度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900283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方花旗总资产人民币182,832.5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42,675.17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80,273.55万元,利润总额人民币17,912.3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3,180.51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2016、2017以及2018年度的财务数据都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东方证券及东方花旗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评估”)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东方证券拟收购花旗亚洲持有的东方花旗33.33%股权涉及的东方花旗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众华评估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了沪众评报字【2019】第0133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东方花旗在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为人民币143,276.85万元。上述评估事项已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三)协议签订情况

1、《关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33.33%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东方证券与花旗亚洲于2011年6月1日签订的股东协议之规定,东方花旗在成立日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其中,东方证券以人民币533,333,333元缴付注册资本,占注册资本的2/3,持有股权总额的2/3;花旗亚洲以美元缴付等值于人民币266,666,667元的注册资本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3,持有股权总额的1/3。

2019年5月30日,东方证券与花旗亚洲签订《关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33.33%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约定花旗亚洲为转让方,东方证券为受让方,转让方在遵守《转让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转让东方花旗33.33%的股权予受让方,受让方在遵守《转让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从转让方处受让股权。股权转让的对价为人民币475,583,890.59元(按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方花旗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42,675.17万元乘以股权比例33.33%计算),由受让方按《转让协议》的条款支付。受让方应根据《转让协议》的要求以美元资金一次性支付交易对价。鉴于股权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与股权相关的一切经济利益和责任转让给受让方的日期应为2019年1月1日(以下简称“经济利益转让日”)。自经济利益转让日至交割日期间,因东方花旗经营活动导致的股权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时起生效,股权转让的交割需满足《转让协议》约定的各项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等。

2、《终止协议》

2019年5月30日,东方证券、东方花旗、CITIGROUP INC.(以下简称“花旗集团”)以及花旗亚洲签订《终止协议》,就东方花旗股东协议、章程和相关文件的终止事宜作出规定。自转让日起,东方证券、花旗集团和花旗亚洲同意终止2011年6月1日就东方花旗成立事宜所签订的股东协议和章程;东方证券、花旗亚洲和花旗集团同意终止于2011年6月1日所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东方证券和花旗亚洲同意终止于2012年6月6日所签订的业务支持和合作协议;花旗集团、东方证券、东方花旗和花旗亚洲同意终止于2012年8月27日就商标和名称许可所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但股东协议、章程或相关文件项下明确规定相关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的条款除外。

本次交易尚待证券监管部门、中国商务部等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