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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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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3版)

2019-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3版)

我们没有发现,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说明的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出现减值迹象及具体减值事项发生的时点、前期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减值的测算过程与审计过程中取得资料和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我们认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供金融资产具体减值事项发生的时点符合实际情况;对可供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合理、依据充分且计提金额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的相关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7和2018年均计提预付账款坏账准备,2018年计提数额为2777.25万元。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内部预付账款坏账准备的具体计提政策、计提的合理性及依据,历史上是否存在坏账情况;(2)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大、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涉及的交易对方、具体事项、关联关系、合同长期未履行完毕的原因及坏账计提的合理性;(3)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未披露预付账款存在减值,请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对年报进行相应修订;(4)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公司内部预付账款坏账准备的具体计提政策、计提的合理性及依据,历史上是否存在坏账情况;

回复: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预付款项(500万以上),逐一分析所涉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款项的可回收性,根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预付款项,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所有款项时,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账准备。

无法收回的客观证据主要有:查询对方单位的工商信息,查看是否存在注销、吊销的情形。询问熟悉情况的业务部门人员,了解预付款项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长期未履行或未收回款项的原因,是否存在款项的可收回性极低的情形。存在经公司多次催收仍无法收回的情形。

由于化工生产工艺、装置的特殊性,需连续性的生产,并储存一定周期的原材料,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在原材料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为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需预付部分原材料款,储存原材料,根据太原市政府西山综合整治要求,公司关停了主要生产装置,关停后,公司不再需要原材料,相应的合同暂停履行,形成预付账款,公司目前正全力催收。

公司历史上不存在核销预付账款的情况。

(2)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大、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涉及的交易对方、具体事项、关联关系、合同长期未履行完毕的原因及坏账计提的合理性;

回复:

公司账龄超过一年重大、余额前五名预付账款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3)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未披露预付账款存在减值,请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对年报进行相应修订;

回复:

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未披露预付账款的减值情况,我公司会在年报修订版中予以披露。

会计师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询问公司管理层预付款项具体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出现减值迹象的判断依据。

对于期末金额重大账龄较长的预付款项询问管理层预付款项形成的原因及长期未履行或未收回的原因。

追查重大预付款项的相关合同、银行单据等原始凭证,核实形成预付款项的历史原因及交易背景。

查询期末重大预付款项对方单位的工商信息,检查是否存在注销、吊销及诉讼较多的情形。

(2)意见

我们没有发现,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说明的预付账款坏账准备的具体计提政策、历史上是否存在坏账情况;账龄超过 1 年且金额重大、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涉及的交易对方、具体事项、关联关系、合同长期未履行完毕的原因与审计过程中取得资料和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我们认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以及应用指南中第十一、(三)的规定,计提金额是准确、合理的。

三、其他

10.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4402.17万元,同比下降87.43%,原材料和在产品出现大额减少。同时,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较期初减少1.48亿元。请公司:(1)分项列示近两年原材料及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2)说明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出现大额变动的原因;(3)结合公司业务情况及行业情况,说明存货出现大额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4)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分项列示近两年原材料及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

回复:

近两年原材料及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2)说明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出现大额变动的原因;

回复:

期初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为本公司子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因本期转让该子公司股权,合并报表不再包含该子公司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因此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出现大额变动。

(3)结合公司业务情况及行业情况,说明存货出现大额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期初、期末存货项目主要包含原材料、在产品、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三个项目,本期存货出现大额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公司本期转让太原华贵金属有限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家子公司股权造成的,存货变动合理。

会计师意见:

(1)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取得公司各分子公司存货进销存明细表,关注本期大额变动存货项目,追查变动原因,分析存货变动的合理性。

盘点期末大额结存存货,核实期末存货的真实性。

选取本期出入库频繁的存货进行计价测试,验证存货计价的准确性。

选取临近期末出入库的存货进行截止测试,检查是否有跨期出入库的情况。

抽查本期大额出入库存货的凭证,检查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检查存货交易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准确性。

(2)意见

我们没有发现,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项列示近两年原材料及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出现大额变动的原因与审计过程中取得资料和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我们没有发现,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货出现大额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与审计过程中取得资料和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我们认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货出现大额变动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存货出现大额变动是合理的。

11.年报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政府关停厂区资产”期末余额为6.51亿元,且数额相较上年未发生变化。请补充说明:(1)政府关停厂区资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2)相关资产列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相应的依据;(4)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政府关停厂区资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

回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12]18号)要求对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和限期停产,公司按要求先后关闭了合成氨分公司、宝源化工公司、焦化分公司及氯碱分公司所有生产装置。

关停后,公司对部分资产进行了处置,先后转让了太原宝源化工有限公司、名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对太化股份焦化分公司的资产、氯碱分公司的主要设备装置等进行了转让及处置。目前两大园区尚有关停资产65,116.46万元尚未处置,具体明细如下:

(2)相关资产列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政府关停厂区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均属于非流动资产。政府关停后上述资产不再使用,不能再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收回剩余价值。未来计划主要通过打包处置获取政府补偿的方式来回收剩余价值,因此已不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定义。

公司政府关停厂区资产拟结束使用但当前尚未有出售计划也无购买承诺,因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期末将政府关停厂区资产划分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3)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相应的依据;

回复:

关停资产的减值判断

(1)资产组处置涉及政策文件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函【2013】50号《关于对太化集团上市公司资产进行补偿的函》的主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山地区综合整治和城市道路建设要求,太化股份合成氨分公司、焦化分公司、氯碱分公司相继对生产装置进行关停,给上市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鉴于太化集团公司对太原市政道路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支持和贡献,市政府准予太化集团公司从返还的出让金优惠部分中对太化股份公司因装置关停造成的资产损失予以补偿。

山西省财政厅【2013】169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太化集团土地出让金返还及税费优惠政策等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太化集团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计提10%的农田水利和10%的教育专项资金后,剩余资金用于支持太化集团的搬迁和重建。

(2)资产组处置涉及的资金渠道文件

①山西省国资委资产权函【2015】841号《关于太化集团补偿太化股份关停企业资产处置损失及过渡期运行费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太原西山地区综合治理工作中省、市政府给予的补偿政策依法依规进行。

②山西省财政厅晋财资【2016】67号《关于太化股份关停企业资产拆迁补偿费用渠道的意见》。

(3)股东承诺的资产组处置损失补偿文件

2017年12月,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资产补偿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①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关停企业的关停资产,按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计算,未来搬迁或处置造成的损失由本集团以现金形式足额补偿。

②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停企业停工费用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政府通过本集团给予补偿,补偿不足部份本集团以现金形足额补偿,补偿期限截至相关资产搬迁、处置以及员工安置工作完成日。

(4)减值损失判断

山西省财政厅【2013】169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太化集团土地出让金返还及税费优惠政策等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太化集团享有土地出让金80%返还的优惠政策。处理资产组产生的损失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自有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给予补偿。

太化股份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有土地366亩,按照目前太原市同一地段国家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每亩600万元以及参照太化集团返还政策比例80%扣除相关税费后进行估算,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金额远超过其资产组账面价值。

基于上述两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不小于资产组账面价值,不会形成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师意见:

我们没有发现,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说明的政府关停厂区资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与审计过程中取得资料和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我们认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政府关停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作为资产组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因处置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不低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对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的6.51亿元 2018年度未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12.年报披露,公司存在两笔对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太原华贵金属有限公司的关联担保,担保总额2100万元,且未提供反担保,年报显示尚未履行完毕。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该两笔担保的履行情况及后续安排。

回复:

2015年12月25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太原华贵金属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期限3年,具体担保日期及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在担保期内,2018年3月21日公司为华贵公司在中国银行12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 ,该笔贷款已在2019年3月28日归还;2018年10月17日为华贵公司在光大银行9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为半年,该笔贷款已在2019年4月16日归还。

13.年报披露,第25页中对关联交易描述提及,“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过年初预计额”。公司临时公告对2018年关联交易超过预计额度进行追认,请公司核实是否出现信息披露不一致,并在年报修订版中予以修订。

回复: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采购35540万元,实际采购41892.62万元;预计销售、提供劳务16567万元,实际销售、提供劳务13653.11万元,关联交易实际采购超过2018年年初预计额,在临时公告2019-005号中对关联交易超额部分进行追认,所以年报中“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过年初预计额”的描述不准确,公司将在年报修订版中予以修正。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