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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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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9-05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2,910.78万元(抵押物评估价)

●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3637号《传票》。现将本次案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背景

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内蒙古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厦工”)支付拖欠货款24,489.67万元,并要求靳卫华、陈波在6,000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刘峰在2.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华银”)、王文俊、温卫钟在2.27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法院正式受理该案;2017年5月16日,法院出具(2016)闽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因内蒙古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临2016-067”、“临2017-054”和“临2018-041”号公告。

2017年5月16日,法院出具的(2016)闽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内蒙古厦工同意向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并已设立抵押权的担保债权金额为12,910.78万元(不动产权证号:包国用(2015)第300014号)。由此,公司与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富淳”)、内蒙古厦工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内蒙古厦工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偿付公司货款133,310,346.53元。内蒙古富淳提供土地产权证号为包国用(2015)第300014号的土地为内蒙古厦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其对抵押土地享有继续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权利。公司同意内蒙古富淳工程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无条件配合解除该土地的抵押登记;内蒙古富淳承诺无条件以该项目全部在建工程继续向公司提供担保。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内蒙古富淳于2019年6月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立即为原先办理编号为包国用2015第300014号的土地抵押解除登记,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

鉴于:1、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协议管辖约定,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9】14号关于级别管辖规定,根据本案涉及抵押合同金额大小,认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并于2019年6月17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寄出管辖异议申请函,请求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向公司反馈,已查收管辖异议申请;目前,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