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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刘连起:重组政策调整不会为绩差股撑腰

2019-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乔翔 ○编辑 祝建华

近年来,并购重组的监管思路经历了哪些变化?在并购重组中,哪些问题是监管机构审核的重点?近期重组政策的修订调整是否会变相鼓励“炒壳”?在6月29日至30日举行的由民建上海市委、上交所、深交所、浙江财经大学、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2019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刘连起对前述问题一一详解,并对一些市场疑问给出了来自监管部门的答案。

审核周期最短已至7个工作日

“经过这几年并购重组的发展,可以看到,现在的并购重组整体交易比较活跃。”刘连起开门见山。

刘连起在论坛现场分享了一组数据:并购重组的交易量从2015年的2000多单和2.2万亿元规模,已增至2018年底的4000多单和2.56万亿元规模,无论是重组单数还是交易金额,都呈现出增长态势。

除了总量的整体活跃,另一组数据则反映出并购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在逐步提高。

权威数据显示,2017年交易所报送的并购重组单数为2765单(交易金额1.87万亿元),其中证监会审核单数为204单(交易金额5727亿元);2018年的报送单数为4153单(交易金额2.56万亿元),其中证监会审核单数为189单(交易金额7267亿元)。

对此,刘连起表示,证监会审核的数量是逐年下降的,其中2017年需要证监会审核的单数占比为7%,2018年则只占4%。“证监会审核的周期一般是3个月,现在实际的周期是不足2个月。今年四五月份,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审核周期最短缩至7个工作日。”

具体而言,目前证监会对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清理简化行政许可;二是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三是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四是完善并购重组监管。

在完善并购重组监管方面,刘连起特别提到了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事实上,分道制审核早在2013年10月就已开始实施,由交易所和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分别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产业政策(是否是鼓励行业)及交易类型(同行业上下游并购且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进行评级后,再划分至不同通道进行审核。

刘连起解释,如果上市公司的评级为A类,只要是证监会鼓励类的并购交易,那么此类公司的并购交易可以在流程上走快速通道。“现在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涵盖了80%以上的上市公司,包括汽车、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等九大支持产业。”

“还有就是2018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只要符合相应条件的,都大幅度缩短了审核的时间。”刘连起说。

刘连起认为,凡是市场能够自我调节、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策、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都要逐步取消行政审批。

但是,并购审核比例下降并不代表证监会放松监管。“我们在事前、事中、事后依旧进行全面监管,构建了引导良好氛围的总体规则。”刘连起说。

重组政策调整并非鼓励“炒壳”

日前,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拟提高重组办法的“适应性”和“包容度”。

然而,重组新规出台以后,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借壳政策的松绑,会不会使得壳公司的价值再度回归?

对此,刘连起回应称:“实际上并不是任意放纵借壳,证监会此次对重组政策的修订主要是遵循‘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推进创新、改进服务’这一原则,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

刘连起认为,资本市场有进有出是大势所趋,随着IPO常态化、退市出清常态化,壳资源的价值实际上是大幅缩水了。“证监会对于打击‘炒壳’、‘养壳’、‘囤壳’等市场乱象仍是秉持从严监管的态度,不会因为政策的调整就放松对市场乱象的监管。”

刘连起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对二级市场诸如“炒壳”等交易乱象展开了多批现场核查,并对一些情况进行了通报,“总而言之,重组政策的调整并不会为绩差股撑腰。”

谈及并购重组的监管重点时,刘连起指出,在监管中强调的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其中上市公司对并购题材的合理性、交易各方合法性、标的资产独立性、公司治理有效性、重组公司的成长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客观、充分的披露,是帮助投资者作出知情投资决定的重要方式。

刘连起进一步补充道:“其实逻辑就是,首先这单并购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的成长轨迹,是否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质量,是否有效减少市场的同质化。”

在公司成长性角度,刘连起认为,并购重组不能为并购而并购,市场上不乏第三方跨界或者盲目并购,“这些公司有没有整合跨界的能力、有没有业务整合的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是否匹配,即便成功整合,后续的成长是否达到预期,这些都是我们需关注的要点。”

在论坛现场,刘连起还表示,内幕交易是并购重组交易不能触碰的红线。而对于最为市场诟病的并购重组“三高”问题——高估值、高商誉、高承诺,他认为,这三者并无相互直接因果关系,高估值并不必然导致高商誉,但是高估值导致了后续商誉的增长和业绩的不稳定预期,或对后续的公司治理和对整个市场改革都存在不利的影响。因此,证监会对并购重组的“三高”问题向来是重点关注,从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