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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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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2019-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招商资管乐鑫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乐鑫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招商投资,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乐鑫员工资管计划组成。

(一)招商投资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商投资的工商信息如下:

根据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商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和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商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招商投资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商投资为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招商投资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招商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二)乐鑫员工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乐鑫员工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招商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鑫员工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产品编码:SGR627)。

2、发行人已履行的程序

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战略配售参与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发行人综合考虑员工入司年限、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次战略配售意向认购名单,具体如下: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及认定依据、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材料、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乐鑫员工资管计划的意向认购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乐鑫员工资管计划,具备通过乐鑫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招商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招商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乐鑫员工资管计划意向认购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乐鑫员工资管计划意向认购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乐鑫员工资管计划意向认购人员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招商资管为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招商资管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乐鑫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意向认购人员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资管作为乐鑫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5、关于乐鑫员工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的说明

根据《招商资管乐鑫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商资管作为乐鑫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有如下权利:

a-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b-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

c-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d-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f-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g-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招商投资,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乐鑫员工资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选择标准

(1)招商投资

根据《实施办法》,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招商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乐鑫员工资管计划

发行人综合考虑员工入司年限、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次战略配售乐鑫员工资管计划意向认购名单。

3、参与规模

(1)招商投资

根据《业务指引》,招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招商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招商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2)乐鑫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实施办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本次乐鑫员工资管计划具体认购金额详见本核查报告“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之“(二)乐鑫员工资管计划”。乐鑫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初始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10%,但不超过人民币5,262万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4、配售条件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招商投资、招商资管提供的配售协议,参与跟投的招商投资及乐鑫员工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根据招商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招商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根据招商资管作为乐鑫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乐鑫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和《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招商投资、招商资管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乐鑫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招商投资、招商资管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招商投资、招商资管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招商投资、乐鑫员工资管计划意向认购人员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乐鑫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招商投资、乐鑫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李顺信

祁博文

2019年7月2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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