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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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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2019-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32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上海网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驿科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沪73知民初150号

2、管辖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原告:网驿科技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8日签订《IT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构建的钢铁产业链平台IT设计开发项目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原告提供的服务主要内容为钢铁产业链平台IT设计开发。合同约定了被告指定原告提供的服务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服务费用计算按合同附件一约定的人天单价计算,最终费用及人天数量由被告按照具体开发项目工作量确定。服务费用每二个月结算一次,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开具发票一个月内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该阶段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0%。双方约定管辖地点为项目实施地点法院。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和2018年9月25日签订了《IT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补充协议一》和《IT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补充协议二》,内容为双方就2018年5月至6月及2018年7月至8月的服务费用进行了结算,原告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出具了发票和验收报告,被告按上述补充协议支付了2018年5月至6月服务费用200,960元。2018年7月至8月服务费用252,104.5元至今未支付。2018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2018年9月至10月服务费结算表,11月24日将验收单邮寄给了被告,被告内部审批显示金额为186,183元,原告也予以认可。但是之后,被告始终未按照之前约定将盖章的《IT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补充协议》(即费用结算单)送给原告,造成原告无法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原告亦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项。2018年11月开始,被告因自身生产经营原因,未再委托原告提供钢铁产业链平台IT设计开发技术服务。

上述事实均已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8年7月至8月及9月至10月的服务费用,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拖欠的服务费及约定的违约金。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至8月技术服务费252,10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技术服务费186,183元,合计支付服务费438,287.5元。其中252,104.5元自2018年11月16日至实际给付日为止按千分之一每天计算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不超过25,210.45元。186,183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为止按千分之一每天计算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不超过18,618.3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7、进展情况:

网驿科技于2019年5月5日申请了财产保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8,287.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上述裁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查封(冻结)公司资产如下:

(二)公司与广州市征程工业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程设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一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546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征程设备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一份《打包带采购合同》,合同编号:OP-GDOPGW-(购)-2018031,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发票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将货物运输到乐从镇仓库,并签收。随后原告向被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2,64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9年5月27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201.44元。(以122,643.6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5,201.44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为20.17元/天)。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2、案件二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810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征程设备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一份《打包带打包扣采购合同》【合同编号:OP-GDOPGW-(购)-2018031】,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发票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将货物运输到乐从镇仓库,并签收。随后原告向被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2,64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9年6月1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644.97元。(以122,643.6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5,644.97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为20.16元/天)。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3、案件三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811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征程设备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一份《打包带采购合同》【合同编号:OP-GDOPGW-(购)-2018033】,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发票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将货物运输到乐从镇仓库,并签收。随后原告向被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51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9年6月1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312.46元。(以28,514.7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1,312.46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为4.69元/天)。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4、案件四

(1)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812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征程设备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一份《打包带打包扣采购合同》【合同编号:OP-GDOPGW-(购)-2018039】,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发票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将货物运输到乐从镇仓库,并签收。随后原告向被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1,30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9年6月1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104.58元。(以121,300.2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5,104.58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为19.94元/天)。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与东莞市恒大美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美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案件一

(1)案号:(2019)粤73民初1069号

(2)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3)原告:恒大美森

(4)被告一:欧浦智网;被告二:佛山市华松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松居”)

(5)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获得独占许可授权是是的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床(羽迪22),专利号:ZL200930258059.0,于2009年10月30日申请,于2010年8月1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年费缴纳至2019年10月30日,该专利权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在欧浦家居网的电商平台上销售了儿童双层床,并在网页上发布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原告向广州公证处申请了购买公证和网页公证。公证网页显示,指控产品销售量已达136张,销售价格为5,666元,即使是利润率10%,每张床销售利润就达到500多元。

经对比,所购买指控产品与本案外观专利相同,已经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经专利权人的独占许可实施,至今产生了相当大的经济效益,并多次通过维权,并得到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肯定和支持。

维护合理费用为:公证费4,800元,公证购买的费用5,508元,律师费5,000元。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专利权益。

(6)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判定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②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侵犯原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00元;

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护合理费用15,308元;

④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7)进展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2、案件二

(1)案号:(2019)粤73民初1072号

(2)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3)原告:恒大美森

(4)被告一:欧浦智网;被告二:华松居

(5)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获得独占许可授权是是的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床(羽迪21),专利号:ZL200930258060.3,于2009年10月30日申请,于2010年8月1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年费缴纳至2019年10月30日,该专利权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在欧浦家居网的电商平台上销售了儿童双层床,并在网页上发布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原告向广州公证处申请了购买公证和网页公证。公证网页显示,指控产品销售量已达220张,销售价格为5,398元,即使是利润率10%,每张床销售利润就达到500多元。

经对比,所购买指控产品与本案外观专利相同,已经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经专利权人的独占许可实施,至今产生了相当大的经济效益,并多次通过维权,并得到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肯定和支持。

维护合理费用为: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5,000元。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专利权益。

(6)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判定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②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侵犯原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护合理费用6,600元;

④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7)进展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告第二部分因公司与网驿科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极少使用的银行账户,不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收支,其被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有限。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子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18个,累计被冻结金额为221.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9%。公司(含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出现一定困难,但公司是一家控股型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从事钢铁物流、钢铁贸易、小额贷款等业务。公司本身营业收入在合并营业总收入中占比较小,除已被冻结的18个银行账户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和子公司银行账户均未被冻结,公司目前仍可通过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能有效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因此,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公司整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公司被冻结的上述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3、目前,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