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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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认购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结果公告

2019-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60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 公告编号:2019-022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认购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认购前,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559,136股,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80,767,133股,合计持股1,011,326,269股,占公司总股本72.22%;航空工业集团一致行动人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投资”)、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分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77,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0,501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0.19%、0.17%。

● 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2019年7月16日,公司分别收到航空工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航投资、中航科工的告知函,获悉航空工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航投资、中航科工于2019年7月11日将持有的合计35,658,400股公司股份换购市值对应的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军工龙头ETF”)基金份额。航空工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航投资、中航科工承诺在军工龙头ETF成立后180天内不减持使用本公司股票认购获得的基金份额。

一、认购证券投资基金主体认购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认购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认购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认购计划实施完毕

(二)本次实际认购情况与此前披露的认购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认购证券投资基金主体承诺:

“1.本次股票认购与竞价交易减持额度合并计算,任意90日竞价减持与股票认购合并计算不超过1%;上述竞价额度合并计算超过1%的股票认购,超过部分与大宗减持额度合并计算,任意90日不超过2%。

2.承诺6个月内未通过大宗受让方式获得本次参与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6个月内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受让本次参与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3.承诺在本次认购期间及认购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不再竞价及大宗减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承诺在基金成立180日内不减持使用股票认购获得的ETF份额。

4.承诺在股票换购本基金时,严格按照减持新规中竞价减持信息预披露的要求,认购终止日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三)认购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认购□未实施√已实施

(四)实际认购是否未达到认购计划最低认购数量(比例)□未达到√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认购计划□是√否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60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 公告编号:2019-023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第四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债务本金人民币4,259.5万元及其利息人民币1,664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2019)鲁民终139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上诉状等相关立案材料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已受理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娃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提起的上诉。其中,原审第一被告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登黑豹”)、原审第二被告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原审第三被告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审第四被告本公司、原审第五被告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原审第六被告公司时任经理王志刚、原审第七被告文登黑豹时任监事王立文、原审第八被告文登黑豹时任总经理荣浩被列为被上诉人。山东高院 将于2019年9月27日对神娃公司提起的上诉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

2017年7月,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系神娃公司以企业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原参股公司文登黑豹,要求其偿还1998-2000年之间的债务本金合计人民币4,259.5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664万元;同时将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列为第二被告、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列为第三被告、本公司列为第四被告、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列为第五被告、本公司时任经理王志刚列为第六被告、文登黑豹时任监事王立文列为第七被告、文登黑豹时任总经理荣浩列为第八被告进行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2018年12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对神娃公司提起的企业借贷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威海中院作出的(2017)鲁10民初220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威海中院认定神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神娃公司的诉讼请求。

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披露的《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二)公司出售参股公司文登黑豹股权的情况

2017年11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并于2017年11月21日完成出售资产及购买资产的交割。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交割日起,包括文登黑豹20%股权在内出售资产的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该等资产的承接方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担。

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9日、2017年11月18日、2017年12月7日披露的《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交割日起,包括文登黑豹20%股权在内出售资产的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该等资产的承接方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担。公司与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1日完成文登黑豹股权交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不承担文登黑豹20%股权的义务和风险,因此本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