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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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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及再质押的公告

2019-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9-069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闻掌华先生关于其持有的非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解除及股权再质押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权质押解除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闻掌华先生办理了其持有的本公司非限售流通股6,750,000股质押解除手续,上述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

二、股权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闻掌华先生办理了其持有的本公司非限售流通股6,750,000股质押手续,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质押期限为自质押登记日起至解除质押登记之日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闻掌华先生共持有本公司非限售流通股股份1,072,406,019股,闻掌华先生累计质押1,072,305,9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8%。同时闻掌华先生分别持有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与90%的股份,上述两家投资合伙企业分别持有公司非限售流通股260,469,314股和170,306,86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质押260,469,300股,杭州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质押168,263,178股。闻掌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1,503,182,193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42.03%;合计质押股数为1,501,038,397股,合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97%。

截止本公告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及质押情况见下表: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股份解质押及质押的目的:本次为原股票质押到期后的重新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闻掌华先生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现资金偿还能力存在重大风险。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业务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若出现平仓风险,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和补充质押标的等措施应对,并及时通知公司。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化情况,闻掌华先生及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9-070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公司收到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百盛”)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上述方的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 德清百盛持股情况:德清百盛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80,324,910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德清百盛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80,324,910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000,000股公司的股票,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化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 采取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采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德清百盛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德清百盛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德清百盛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减持计划实施的具体时间。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