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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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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结果公告

2019-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55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12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君正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9年7月13日,公司发布了《君正集团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首次停牌之日2017年12月15日前六个月(即2017年6月15日)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之日(即2019年7月13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交易对方及其他知情人;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等。

鉴于公司在披露《君正集团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时,尚未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取得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的交易数据,公司仅在《君正集团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情况。

公司于近日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除独立财务顾问之外)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结果,现将独立财务顾问自查和通过中登公司查询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一)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二)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除独立财务顾问之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2、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相关方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君正集团股票的交易行为。

二、关于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说明

(一)东兴证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制度,东兴证券自营部门和公募基金部门于自查期间对君正集团股票的买卖和持有行为是该等部门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二)自查期间存在增持公司股票行为的翟晓枫先生、张海生先生、张杰先生、韩永飞先生声明如下:

“本人买卖君正集团股票系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及战略规划的认同,不存在利用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针对本人增持股票情形,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郭来先生声明如下:

“1、本人自2019年5月6日起任职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在此前未曾在上市公司任职。本人在任职前买卖君正集团股票属于个人在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行为,期间并未获悉君正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上述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用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除本人在《原自查报告》中已经披露的本人买卖“君正集团”股票的情况外,下列知情人员亦存在买卖“君正集团”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本人未在《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据实说明本人配偶金鑫在自查期间买卖君正集团股票情况系金鑫女士未与本人在出具该自查报告时充分沟通所致,本人及本人配偶金鑫女士并无刻意隐瞒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君正集团股票事实的意图;本人配偶金鑫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金鑫以其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任职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前,并未获悉君正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任职后,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配偶金鑫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亲属金鑫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金鑫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郭来先生的配偶金鑫女士声明如下:

“本人配偶郭来先生未在《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据实说明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君正集团股票情况系本人未与郭来先生在出具该自查报告时充分沟通所致,本人及本人配偶郭来先生并无刻意隐瞒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君正集团股票事实的意图;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在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本人配偶任职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之前,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期间并未获悉君正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进行了股票停牌处理,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在自查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翟晓枫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张海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杰先生、副总经理韩永飞先生增持股票系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及战略规划的认同;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郭来先生买卖君正集团股票系在任职于上市公司之前,属于个人在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行为;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郭来先生的配偶金鑫女士买卖君正集团股票系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期间并未获悉君正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的自营部门和公募基金部门于自查期间对君正集团股票的买卖和持有行为是该等部门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独立判断。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自查期间存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翟晓枫先生、张海生先生、张杰先生、韩永飞先生声明如下:“本人买卖君正集团股票系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及战略规划的认同,不存在利用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针对本人增持股票情形,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郭来先生声明如下:“本人自2019年5月6日起任职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在此前未曾在上市公司任职。本人在任职前买卖君正集团股票属于个人在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行为,期间并未获悉君正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上述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用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未在《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据实说明本人配偶金鑫在自查期间买卖君正集团股票情况系金鑫女士未与本人在出具该自查报告时充分沟通所致,本人及本人配偶金鑫女士并无刻意隐瞒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君正集团股票事实的意图;本人配偶金鑫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金鑫以其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任职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前,并未获悉君正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任职后,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配偶金鑫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亲属金鑫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金鑫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郭来先生的配偶金鑫女士声明如下:“本人配偶郭来先生未在《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据实说明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君正集团股票情况系本人未与郭来先生在出具该自查报告时充分沟通所致,本人及本人配偶郭来先生并无刻意隐瞒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君正集团股票事实的意图;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在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本人配偶任职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之前,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期间并未获悉君正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如相关自查报告及声明真实准确,则上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16证券简称:君正集团公告编号:临2019-056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8月7日

●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8月7日14:00

召开地点: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长河华府101室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6、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7、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中,议案1、3、6、7、9、10、15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6、7、9、10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4、5、8、11、12、13、14、16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5、8、11、12、13、14、16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2019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9年8月5日 9:30-11:30、13:30-16:30

2、登记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静

联系电话:0473-6921035 0473-6921032

联系传真:0473-6921034

联系邮箱:junzheng@junzhenggroup.com

联系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8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