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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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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03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营口昌泰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铝材”)签订长单采购合同,合同采购量合计分别为4,710万套和4,970万套(实际采购量以具体订单为准),根据当前市场行情预估合同总金额分别约25.90亿元人民币(含税)和27.34亿元人民币(含税),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有效期自签字盖章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的合同均为长单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规划,有利于保障公司光伏铝边框的长期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

●风险提示:

1、本次合同采购价格由合同双方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季度议价,采购量占公司对应年度预计总采购量的比例合理,因合同标的价格波动及公司采购需求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为保证光伏铝边框的稳定供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营口昌泰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铝材”)于2019年7月22日在西安签订了关于光伏铝边框的采购协议。

根据当前市场价格预估,公司全资子公司与爱康科技签订的合同总金额约25.90亿元(含税),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15.15%;与昌泰铝材签订的合同总金额约27.34亿元(含税),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15.99%。以上合同均不属于特别重大采购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爱康科技、昌泰铝材为光伏铝边框的供应商,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往来。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1、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6年03月09日

(2)注册资本:44.89亿元

(3)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4)注册地址:江阴市华士工业集中区红苗园区勤丰路1015号

(5)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太阳能器材专用高档五金件、太阳能发电安装系统、太阳能发电板封装膜;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光伏光热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光伏光热电站的技术开发、项目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铝锭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

(6)股东情况:截至2019年3月31日,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直接持有爱康科技股份比例为2.71%,通过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爱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江阴爱康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21.96%。

(7)财务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爱康科技的资产总额为1,405,667.73万元,净资产为594,264.17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484,270.73万元,净利润13,792.88万元。

2、营口昌泰铝材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03月12日

(2)注册资本:6,350万元

(3)法定代表人:纪家成

(4)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西外环路东

(5)经营范围:铝合金、铝制品、建筑型材及制品、镁铝合金、钛铝合金及制品、太阳能电池组件、铝合金工业型材生产、制作、安装、销售、来料加工;贵金属技术咨询服务;废铝材、钢材、建材、包装物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股东情况:昌泰铝材由自然人纪家成持股34%,纪家义持股33%,纪家彬持股33%。

(7)财务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昌泰铝材的资产总额为61,986万元,净资产为33,773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68,488万元,净利润3,405万元。

(二)合同标的

光伏铝边框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公司与爱康科技签订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交易对方(乙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采购数量

2019年第三季度至2021年第四季度期间合计采购光伏铝边框数量为4,710万套,甲方按月滚动确定未来三个月产品需求预测(实际采购量以具体订单为准)。

3、定价及合同金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共赢的原则进行季度议价,按照当前市场行情预估合同金额为25.90亿元(含税),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4、结算方式

承兑或电汇。

5、履行地点及方式

乙方按照约定数量向甲方供应光伏铝边框,每季度的供应量应按照甲方要求送达至指定地点。

6、履行期限

有效期自签字盖章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7、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履行交付义务。若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则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乙方若在一定期限内延期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订单,并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订单;

(3)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货款中直接扣除。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时,乙方仍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采购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解决,如对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签字盖章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10、其他

协议期间如遇乙方生产设备检修,乙方需提前备货,检修月不影响交付量;若发生不可抗力,如发生市场环境巨变、某一方停产等,双方友好协商合同终止或协商补充其他商务条款。

(二)公司与昌泰铝材签订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交易对方(乙方):营口昌泰铝材有限公司

2、采购数量

2019年第三季度至2021年第四季度期间合计采购光伏铝边框数量为4,970万套,甲方按月滚动确定未来三个月产品需求预测(实际采购量以具体订单为准)。

3、定价及合同金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共赢的原则进行季度议价,按照当前市场行情预估合同金额为27.34亿元(含税),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4、结算方式

承兑或电汇。

5、履行地点及方式

乙方按照约定数量向甲方供应光伏铝边框,每季度的供应量应按照甲方要求送达至指定地点。

6、履行期限

有效期自签字盖章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7、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履行交付义务。若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则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乙方若在一定期限内延期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订单,并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订单;

(3)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货款中直接扣除。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时,乙方仍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采购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解决,如对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签字盖章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10、其他

协议期间如遇乙方生产设备检修,乙方需提前备货,检修月不影响交付量;若发生不可抗力,如发生市场环境巨变、某一方停产等,双方友好协商合同终止或协商补充其他商务条款。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两个采购合同为长单采购合同,根据当前市场行情预估,公司全资子公司与爱康科技签订的合同总金额约25.90亿元(含税),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15.15%;与昌泰铝材签订的合同总金额约27.34亿元(含税),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15.99%。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规划,有利于保障公司光伏铝边框的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合同采购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按月议价,采购量占公司对应年度预计总采购量的比例合理,因合同标的价格波动及公司采购需求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