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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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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19-082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又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76号)核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503,816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999,989.6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等发行相关费用7,855,068.8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44,920.7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年7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 0236001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与独立财务顾问申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注:上述账户的存放金额为截至2019年7月29日的账户余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160540000001618 ,截至 2019年 7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52,819,989.81 元整(RMB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支付现金对价及相关费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戈伟杰、 顾颖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