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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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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2019-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9-041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中钢天源(马鞍山)通力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报告,其于2019年8月9日分别收到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19〕3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19〕3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19〕33号)主要内容

中钢天源(马鞍山)通力磁材有限公司:

2019年6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即建成投产。2018年6月,你公司在马鞍山市霍里山大道南段母公司中钢天源6号厂房投资91717.76元建设了磁瓦酸泡、超声波清洗及包装生产线,该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第二十八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有酸洗清洗工艺的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酸泡生产过程中外溢、渗漏、滴淋的强酸性液体经厂房西北侧墙壁孔洞暗管,流入厂房外绿化带及雨水沟,对附近绿化带土壤、植被及雨水管网造成严重污染。经监测,6号厂房西北侧孔洞(通力磁材车间西北角明沟)、外西侧雨水沟(通力磁材车间西北角雨水沟),pH值分别为1.83、1.63,总铬分别为8.07mg/L、4.6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pH6-9的69.50%、72.83%,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的4.38倍和2.07倍。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的违法事实,拟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91717.76元的2.5%罚款,即229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你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鉴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情节特别严重,拟处罚款100万元。

综上,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佰万贰仟贰佰玖拾叁元整(小写:¥1,002,2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须自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19〕34号)主要内容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2019年6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19年6月投资127.548151万元,引进1套油淬火铅回火加热设备,1套抛丸机,2台倒立式拉丝机,建成一条气门弹簧钢丝生产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参考你公司现有环评在建项目,该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2019年6月,你公司年产10000吨高品质金属制品产业升级项目生产线已开始调试生产,但2条生产线中的铅回火工序未建设废气处理设施,2条生产线铅回火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未完全建成,不具备废气收集处理作用,表面处理生产线需要配建的酸化、磷化废水处理站建设进度滞后,仅完成混凝土结构,设备尚未安装。

(三)未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你公司自投产以来,喷丸废气除尘设备、油淬工序废气处理设备、铅回火工序废气处理设备配建的多处排气筒设置均不规范,不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无法开展监测,且高度不足15米。

(四)未设置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暂存库)。你公司厂区内大量工业固体废物散乱堆放:1.南车间外存放20余只废磷酸桶、南车间西南角门旁垃圾桶里堆有较多含油废木屑、厂区内散放部分废油漆桶和废油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2.配电房西侧建筑垃圾混有少量废油废渣、北车间北侧油烟净化装置底部积存有较多油污(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3.厂区配电房北侧堆有6只含废喷砂的铁桶。

(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自投产以来,厂区内各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南车间外活动板房内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点,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六)向土坑内倾倒排放危险废物,造成危险废物渗漏。自投产以来,将产生的含油废木屑及废石灰粉(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防锈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6-08: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倒在位于厂区西北角的土坑内,造成危险废物渗漏。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即建成投产的违法事实,拟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7.548151万元3%的罚款3.8264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违法事实,鉴于多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拟处罚款4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你公司多数排气筒未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的违法事实,拟处罚款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未设置规范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违法事实,拟处罚款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拟处罚款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在土坑内倾倒排放危险废物造成危险废物渗漏的违法事实,拟处罚款10万元。

综上,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肆万捌仟贰佰陆拾肆元整(小写:¥648,2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须自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其他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通力公司和中钢制品院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涉及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事件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事件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通力公司和中钢制品院马鞍山分公司准备证据材料,积极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开展环保自查,消除问题隐患,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4、公司将及时披露该事件的进展情况。《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19〕33号)

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19〕34号)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