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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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9-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9-08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到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新增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轮候冻结情况

二、累计轮候冻结情况

股份轮候冻结原因:上述曹永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系曹永贵先生的债务纠纷所致。

三、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计314,470,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74%。其中累计质押的股份为共计307,367,67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97.7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00%;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共计314,470,47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74%;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4,188,192,401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四、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此次股份冻结事宜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9-08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4财保5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由: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纠纷(有追索权)

(二)当事人

申请人:常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一幢一层1034室

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都战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葛志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湖南东谷云商集团有限公司618室。

法定代表人:曹林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省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曹永贵

被申请人:许丽

(三)诉讼起因及民事裁定请求

诉讼起因:

1、2018年6月21日常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常嘉公司)与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旺祥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2018年常嘉商业保理字003号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将其对丙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保理业务,保理融资到期,由丙方向甲方无条件支付该应收账款。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乙方回购相应应收账款,并归还保理融资。保理融资金额为9900万元,保理期限为2018年6月22日-2019年6月19日。

2、2018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曹永贵及许丽向常嘉公司签署了《最高额担保书》,以二人个人的财产对旺祥公司,以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就旺祥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向常嘉公司提供担保。

3、保理融资到期,丙方未按期支付由乙方依法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享有的对丙方的应收账款权利下的款项共9900万元。根据约定,当甲方收到的丙方付款,不足以支付保理融资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时,甲方有向丙方追索或主张票据的权利,同时不影响乙方对应收账款回购的义务,乙方对保理融资承担最终清偿责任。同时,当丙方无法清偿该应收账款时,担保人曹永贵、许丽应对乙方所承担的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及对保理融资承担的最终清偿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民事诉讼请求:

申请人常嘉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旺祥公司、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银行存款99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该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9900万元。

二、法院裁定情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嘉公司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旺祥公司、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银行存款9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裁定系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公司暂时无法准确预计上述裁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