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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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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把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2019-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李凤文

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为促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不断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出台不少办法对金融机构加以指导,部分银保监局还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特色,制定支持政策,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制约着此类业务的发展。最突出的是价值评估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商业银行缺乏独立评估能力,从“海量”的知识产权中梳理出真正有独立市场价值的权利难度甚大,而外部评估机构数量较少、权威性不足、费用偏高。还有,多数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性质,脱离原企业后效用下降明显,处置变现缺乏成熟的市场。

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担保”融资难问题,《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打包融资以及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索,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这些举措,有利于打通创新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闭环,帮助企业增强融资造血功效,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比如,《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尽职免责,并将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这在相当程度上打消了银行对科创企业融资支持的顾虑。这样宽松的监管政策和有效的风险分担,可消除基层银行机构放贷顾虑,提高对科创企业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无疑,要落实好《通知》,当下还有多项急迫的工作。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从源头上把控好风险。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调查出质人及质物,办理质权登记,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商业银行还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快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加强对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准入与持续管理,为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当然,相关部门也需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尽快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

(作者系金融从业者、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