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8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6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否决提案的情况:无。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8月9日发出通知,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 年8月26日(星期一)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85 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9:30一11:30和13:00一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25日15:00一8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9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700人,代表股份371,998,7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46,978,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6人,代表股份325,019,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179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9人,代表股份97,633,3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7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邬兴均先生主持。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记名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实行等额选举。根据表决结果,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为陈福壮、包凤兰。

1.01.候选人:《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陈福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71,998,769股,其中同意票319,628,417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2%。

表决结果:当选。

1.02.候选人:《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包凤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监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71,998,769股,其中同意票314,724,538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6日

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85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现场会议,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9年8月9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8月10日通过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同日,公司发布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议案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并附有监事候选人简历。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85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通知内容一致,由董事长邬兴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5日下午15:00 至2019年8月26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公司通知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公司提供的股东签到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6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978,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3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5,019,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79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现场参会的有164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35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股97,633,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7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文件;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3、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福壮先生、包凤兰女士为公司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陈福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陈福壮先生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319,628,417股,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候选人陈福壮先生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5,263,018股。

1.02《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包凤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包凤兰女士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314,724,358股,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候选人包凤兰女士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40,359,139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2019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