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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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8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受理、一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告

● 涉案本金:20,810.40万元

●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206号《受理通知书》及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3637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8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厦工”)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78,996,205.11元(截止2013年9月30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黄秀华、颜鸣建、林月珠、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张琦对鹰潭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对张琦名下提供担保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3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2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53”号公告。

2017年6月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鹰潭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3)闽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鹰潭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67,786,027.14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②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对鹰潭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鹰潭厦工追偿;③公司有权要求对张琦名下提供担保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④案件受理费489,647.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鹰潭厦工、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7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63”号公告。

因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最高法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②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③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9,647.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笔迹鉴定费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47.06元,共计1,014,294.12元,均由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2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09”号公告。

(二)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富淳”)因在公司与内蒙古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厦工”)合同纠纷案调解过程中,为内蒙古厦工提供不动产抵押并设立抵押权的担保债权金额为12,910.78万元,就此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书》。2019年6月,内蒙古富淳因《协议书》中的工程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解除该土地的抵押登记,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公司就该案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6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5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因公司不服(2018)最高法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请求事项如下:

1.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9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维持(2013)闽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鹰潭厦工、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张琦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二)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

近日,公司收到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内蒙古富淳诉讼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19)内0203民初3637号】,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18年对公司与鹰潭厦工诉讼一案计提全部坏账56,638,146.25元;因公司与内蒙古富淳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