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19-066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3、主持人:董事长张晖先生。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4日(星期三)下午14:4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3日-9月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3日15:00至2019年9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

6、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17,42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95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84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43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7,4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6,600,000股、关联股东公司董事刘戈林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27,700股、关联股东公司董事刘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26,900股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一辉、刘宁

3、律师见证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0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上披露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019年08月21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提议,提议在2019年09月04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0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上披露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19年09月04日(星期三)下午14:45 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9月04日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9月03日15:00至2019年09月04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09月04日(星期三)下午14:45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17,42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95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84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43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7,4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6,600,000股、关联股东公司董事刘戈林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27,700股、关联股东公司董事刘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26,900股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一辉 律师

刘宁 律师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