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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2019-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4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11起案件,其中3起处于立案阶段、7起处于执行阶段、1起处于调解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31,464,603.02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处于立案阶段的涉案金额为23,715,355.00元,处于执行阶段的涉案金额为7,413,970.52元,处于调解阶段的涉案金额为335,277.50元,相关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深圳市视美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27日。

起诉时间:2019年8月2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

原告:深圳市视美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沙河西路1801号国实大厦17A,法定代表人:张少华。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内容和请求

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起,根据《供需合同》多次以邮件方式向原告下单采购驱动板等定制产品,数量合计52,592片、总价值为人民币22,614,830元。原告收到被告的合同需求后,已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了备货,并根据被告的指令进行发货,其中:原告已严格依据合同及被告的发货指令向被告履行了数量合计14,547片、价值为人民币6,248,760.00元的产品的交付义务,且原、被告均已对前述已交货产品向对方出具询证函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6,248,760.00元;对于被告已下单的剩余未发货产品,数量38,045片、价值人民币16,366,070.00元,被告未再向原告发出正式的发货指令致使原告库存积压,原告催促被告履行提货义务及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但被告均未履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发货部分的产品货款合计人民币6,248,760.0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即7.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前述货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其中:以3,900,960.00元为基数,违约金起算时间从2018年9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71,090.00元;以2,347,8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起算时间从2018年9月29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49,865.00元;(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所下订单下38,045 PCS产品的提货义务,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合计人民币16,366,07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614,83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立案、尚未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中新科技与格域包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27日。

起诉时间:2019年7月2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格域包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99号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唐成。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内容和请求

原被告于2017年至2019年发生生意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截至目前,原告累计开票金额2,076,373.60元,被告已经支付1,506,544.50元,开票部分尚结欠569,728.00元。另外,原告根据被告要求生产了价值530,797.00元的货物,造成库存积压。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00,525.00元以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00,525.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立案、尚未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中新科技与惠州市嘉润茂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29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2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嘉润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畅三路彩煌公司南面厂房第一层、三至四层,法定代表人:陈顺鹏。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惠州市嘉润茂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1,585,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85,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惠能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29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2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惠能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工业区园湖横二巷18号201,法定代表人:屈任兴。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深圳市惠能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116,063.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116,063.2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中新科技与深圳市索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27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23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索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二路11号A栋4楼、5楼501,法定代表人:李少鹏。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深圳市索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625.9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71,625.96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国际电子与深圳市索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9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1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索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二路11号A栋4楼、5楼501,法定代表人:李少鹏。

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深圳市索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国际电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68.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4,568.2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七)中新国际电子与深圳市斗星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27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23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建设路金苹果园2-404,法定代表人:白晋。

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深圳市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国际电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银行存款人民币264,854.9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4,854.92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八)中新科技与深圳市科源光电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27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26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元岭工业区厂房8栋三楼B,法定代表人:郑杏仁。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深圳市科源光电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970,765.4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70,765.4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九)中新国际电子与深圳市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26日。

民事裁定时间:2019年7月5日。

审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振兴路109号华康大院新欣大厦B座202,法定代表人:张连国。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深圳市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国际电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本公告日,中新国际电子尚未收到与本案件相关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若后续收到与本案件相关的材料,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新科技与苏州东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9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1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27号4幢,法定代表人:张释婷。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苏州东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1,231,092.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31,092.7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一)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调解时间:2019年8月2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第七工业区15栋1-2楼,法定代表人:杨彬。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调解内容

原告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信塑胶”)因与被告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供需合同,供应面壳、底壳、支架、摄像头镜片等塑胶制品,原告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经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35,277.50元,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8月21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中新科技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泉信塑胶货款335,277.50元;泉信塑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如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中新科技就货款335,277.50元的未付部分款项及以该未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3,165元,由中新科技负担;(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椒江区法院予以确认。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35,277.5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66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350,120,834.7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1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692,025,600元,公司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近日收到关于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平波电子”)申请解除对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43)。

(二)本次诉讼涉及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情况

东莞平波电子诉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平波电子于2019年6月21日向椒江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8月29日,东莞平波电子以案件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椒江区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椒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名下银行存款558,317.61元的冻结;2.解除对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558,317.6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58,317.61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已调解结案,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